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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资讯:磨金石教育分享|如何评价商鞅的变法
2023-01-03 18:25:23 来源: 腾讯网

“自汉以来,学者耻言商鞅、桑弘羊……秦怨商鞅之法,甚于私仇,卒车裂族夷,为天下笑”《东坡·司马迁二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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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商鞅在后人的口中始终是一副刻薄寡恩的形象,以至于太史公对于商鞅的评价都如此偏颇,甚至后世很多人连同着将商鞅的功绩一并抹杀,不愿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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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真正的去了解一个历史人物的方方面面,那便要去研究其生平事迹,商鞅在秦国是推行了两次变法,第一次的变法内容有:

(一)颁布实行魏国李悝的《法经》,增加连坐法法律,轻罪用重刑;

(二)废除旧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

(三)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并且限制商人经营的范围,重征商税。

(四)焚烧儒家经典,禁止游宦之民。

(五)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

第一条重刑,实行连坐机制,在极大程度上增加了当时秦国社会的犯罪成本,能够有效地稳定社会秩序;不过严苛的刑罚,也使得秦国太子受辱流放出国,是商鞅获罪的原由之一。

第二条打破了传承多年贵族阶级统治的局面,给予下层阶级上升的空间,为秦国的政坛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并且军功制度的设立,鼓舞着是秦国军队在战场上的奋勇作战,也是秦国军队保持顶尖的原因之一。

第三条是针对经济方面的措施,鼓励农业生存,抑制商业活动,不仅能够促进小农经济体系的发展,同时也能保障小农社会的稳定度。

第四条则是统一国内政治思想,重用法家与改革思想,减少各学派思想之间的相互扯皮与拉扯,集中凝聚政治力量,保持政策的上下顺利通行(同时也让其他学派对于商鞅评价极差)。

第五条就是第三条方面的延伸,扩大了国家赋税和兵徭役来源,为秦国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商鞅第一次变法分别从经济、刑法、阶级晋升、军事、思想等方面深入改变秦国的社会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小农社会的发展与形成,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增加秦国国力,侵犯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在秦孝公逝世后孤身一人对抗整个旧统治阶级,这才是商鞅败亡的最大原因。

第二次变法:

(一)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

(二)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

(三)迁都咸阳,修建宫殿;

(四)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

(五)编订户口,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

(六)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这是对第一次变法中“异子之科”法令的补充,也是对社会风俗的规范。

第一条是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这就从法律上维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有利于地主经济的发展,但是能够在最初实行的时候,激发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二和三是普遍推行县制,由国君直接派官治理,使县成为直属于国君的地方组织,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一定程度上开始动摇“分封制”的基石,为日后秦朝全面实行郡县制打下基础。

四则是“大一统”思想的萌芽。

五与六实行户口与税制,化解西周奴隶社会中最为坚固、不稳定的宗族力量,同时对社会风俗以及小农社会的进一步推进。

商鞅的变法,

1、在秦国经济上,改变了旧有的生产关系,废井田开阡陌,从根本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为秦国农业生产带来生机。

2、在政治上,打击并瓦解了旧的血缘宗法制度,使国家机制更加健全,中央集权制度的建设从此开始。商鞅变法留下的小农社会制度、中央集权、土地私有制度影响了后世几千年的社会发展。

3,商鞅变法外在一个历史交替时期,新旧势力斗争异常激烈的历史特点和变法的阶级属性使变法不可避免带有一定的后限性。变法轻视教化,鼓吹轻罪重罚,变法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广大人民所受的剥削与床迫。

4、鞅变法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方向,推进了秦国社会的发展,体现了那个时代的要求.商鞅变法虽有局限性,但这些并不能掩盖其变法的巨大进步性。

5.在军事上,奖励军功,达到了强兵的目的,极大的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国家,为秦的下一步的战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为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他几乎一手奠定“大一统”王朝基石,堪称中国历史变法第一人,要知道他的变法政策的影响力几乎深深地烙印在中华文化之上,历久不衰,即使是历史上有作为的皇帝,也不过是他建立的在“封建专制”的基石上添砖加瓦。

这里借用孔夫子的一句话:“朝闻道,夕死可矣”,若商鞅是这般为理想牺牲的纯粹的人,他在最后死于自己的变法之下,也是值得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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