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综合 > 快讯 > 正文
热推荐:大唐长安,一对贫富悬殊的粟特兄弟失和,被邻居告发…
2022-11-22 19:44:05 来源: 腾讯网

▲莫高窟第45窟胡商遇盗图


【资料图】

敦煌写本P.3813号《唐(七世纪后半)判集》残卷,首尾皆缺损,共含19道判文,有18道保存较好,内有一道《康莫鼻告言史婆陁违法式事判文》(拟题),13行,行25字左右。全文如下:

长安县人史婆陁,家兴贩,资财巨富,身有勋官骁骑尉。其围池屋宇、表服器玩,家僮侍妾比侯王。有亲弟颉利,久已家黄壁立,兄亦不分给。有邻人康莫鼻,借衣不得,告言违法式事。

五服既陈,用别尊卑之叙:九幸攸显,爰建上下之仪。婆陁阛阓商人,旗亭贾竖,族望卑贱,门地寒微,侮慢朝章,纵斯奢僭。遂使金玉磊砢,无惭梁、霍之家;倚縠缤纷,有逾田、窦之室。梅梁桂栋,架迥浮空;繡桷彫楹,光霞烂目。歌姬舞女,行罗袂以惊风;骑士游童,转全鞍而照日。公为侈丽、无惮彝章,此而不惩,法将安措!至如衣服违式,并合没官;屋宇过制,法令修改。奢(僭)之罪,律有明文,宜下长安,任彼科决。且亲弟贫匮,特异常伦,室惟三径,家无四壁。而天伦义重,同气情深,罕为落其一毛,无肯分其半舛。眷言于此,良深喟然。颉利纵已别居,犹是婆陁血属,法虽不合徽给,深可哀矜。分兄犬马之资,济弟到(倒)悬之命,人性其允,物议何伤,并下县知,任彼安恤。

▲《唐(七世纪后半)判集》残卷

判文载一个叫史婆陁的人,以兴贩致富,家资万贯,富王侯。但他却对家贫四壁的亲弟弟颉利不给接济,连邻居康莫鼻向他借衣亦遭拒绝。康莫鼻气愤之余,向官府投告史婆陁。

从姓名看,出现在判文中的商贾史婆陁及其弟颉利,还有邻人康莫鼻等分别属于中亚粟特地区的史国人和康国人,中国史籍总称其为昭武九姓人,并记载这一地区的民族,皆善商贾,“争分铢之利”。唐代,由于国力强大,经济繁荣,加之丝绸之路的畅通,大批粟特人东至中土经商兴利,其中有不少人流离中土各地,长年不归,遂为移民。从史料记录的情况考察,沿着丝绸之路一线,在西州、伊州、敦煌、张掖、武威、长安、洛阳以及六胡州、河朔等地都分布有粟特民族的聚落。

敦煌判文中出现的史婆陁一案,则给我们提供了关于唐代长安的粟特聚落的新的证明材料。

对敦煌本判文的史婆陁一案,学术界看法有分歧。如有的学者在研究唐代河西商品经济时,认为史婆陁一案属虚拟性质,唐代河西地区曾聚居大量西域胡商,史婆陁等即为寄居河西的西域胡商,判文是河西胡商财大违制的一个反映。对此,我们有不同意见。

首先,敦煌文书包罗的内容是相当广博的。仅就地域而言,并不限于河西地区。例如P.3813号《唐(七世纪后半)判集》中所收各判文涉及到的地名就有长安、雍州、安昌郡、河南县、扬州、甘雩州、幽州、辽等。从判文推知,判集所涉各案子的审理多在长安。此判集当是从长安传至敦煌的。

其次,就史婆陁一案而言,尽管河西地当丝调之路中段,多有西域胡商居止,而史婆陁等也确是胡商。但判文明谓史婆陁是长安县人,判词也称“史婆陁阛阓商人,旗亭贾竖,望族卑贱,门地寒微”。姜伯勤先生在研究市籍制时曾引用这条史料,指出史婆陁为“居市肆之旗亭坐贾面非客商”,是“有市籍者”。判文则始终没有言及史婆陁等到过河西。可知史婆陁等人与河西地区的西域胡商并无关系,故不能以此来求证河西商品经济之繁荣。

要言之,判文揭示史婆陁是有市籍的长安商贾,史婆陁一案反映了居住长安的胡商之生活状况,是研究唐代长安粟特聚落的重要资料。判文出自长安,传至敦煌,其内容与河西无关。

▲三彩釉陶胡俑,唐(618-907年)

出土于中国陕西西安

铅釉面陶器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

唐代,长安城中住有许多粟特人,这一点是众所皆知的。然而,这些粟特人具体分布在长安城的哪些地方,似乎没有一个明确说法,也很少有人对此进行专门考察。《康莫鼻告言史婆陁违法式事判文》则告诉我们史婆陁兄弟及其邻人康莫鼻等为有市籍的长安县人,这对我们认识长安粟特人聚落的所在提供了新的信息资料。

据徐松《唐两京城坊考》记:长安外廓城有京兆府万年、长安二县。当皇城南面朱雀门有南北大街曰朱雀门街,万年、长安二县以此街为界,万年县领街东五十四坊及东市,长安县领街西五十四坊及西市。该书卷三“东市”条下引注文曰:“万年县户口减于长安,又公卿以下居止多在朱雀街东,第宅所占勋贵,由是商贾所凑,多归西市。”而卷四“西市”条下引注文则有:“长安县所领四万余户,比万年为多,浮寄流离,不可胜计。”

这些记载说明,第一,长安外廓城由两基组成,朱雀街以西为长安县,朱雀街以东为万年县。第二,万年县多住公卿勋贵;长安县则多住社会各界百姓,户口多于万年县。第三商贾及流寓长安之外国人、外地人,多居西市。史婆陁等人本中亚粟特商贾,又是长安县的“旗亭贾竖”,“阛阓商人”,则其家宅自然应在西市。

其实,在唐代典籍中也有不少关于西市胡商记载。到此,向达先生曾经加以论列;其引用的材料中就有如下几种。

1.刘肃《大唐新语》载:

“贞观中,金城坊有人家为胡所劫者,久捕贼不获。时杨纂为雍州长史,判勘京城坊市诸胡,尽禁推问。司法参军尹伊异判之曰:‘贼出万端,诈伪非一,亦有胡着汉帽,汉着胡帽,亦须汉里兼求,不得胡中直觅。请追禁西市胡,余请不问’。……俄果获贼。”

2.段成式《酉阳杂烟》:

“寺主无竟多识释门故事,云李右座每至生日,常转请此寺僧就宅设斋……斋毕,帘下出䌽篚香罗帕籍一物,加朽钉,长数寸。……逐携至西市,示于商胡。商胡见之,惊曰:‘上人安得此物?必货此,不违价’。僧试求百千。胡人大笑曰:‘未也’。更极意言之,加至五百千。胡人曰:‘此值一千万’,逐与之。增访其名,曰:‘此宝骨也。’”

3.李白诗《少年行》有云:

“五陵年少金市东,银鞍白马度春风。

落花踏尽游何处?笑入胡姬酒肆中。”

像这些材料,典籍中记载频多,此不赘引。向达先生据此指出:“唐代西域各国胡人流寓长安,其居处有不限于一隅,然在城西者甚夥,而贾胡则似多聚于西市”。这一见地是极深的,今以敦煌写本判集史婆陁一案判文来对这一现点加以印证,更加证实了这一观点的正确性。

▲凤首三彩陶执壶,唐代。

出土于某唐代墓穴,

有浮雕装饰的多色铅釉陶器,高31cm。

兰州甘肃省博物馆馆藏文物。

综合教煌文书与传世文献所载,我们可以断言,唐代长安西市是中亚粟特人聚居比较集中的地方。

当然,中亚九姓胡人耒居长安者甚多,其聚落也应不限于西市一处,必另有分布地。对此我们还可以从宗教角度加以考察。

据徐松《唐两京城坊考》载,长安城内有胡祅祠数处,主要分布在长安县西市周围诸坊。如西市北邻醴泉坊,此坊西门之南;西市东北向布政坊,此坊之西南隅;西市西北向之普宁坊,其西北隅,以上各处皆有一所沃祠。另据他书记载,西市西南隅崇化坊,亦建有沃词。此外,在东市旁边的靖恭坊也立有祅祠,按祅祠为火祅教徒举行宗教仪式之场所,火沃教是中亚粟特居民所信奉的宗教。据慧超《往五天竺国传》记载:“又从大食国已东并是胡国,即是安国、曹国、史国、石骡国、米国、康国等……总事火祅,不识佛法。”随着大批粟特人的向东移民,祅教也被带到中土,故在伊州、高昌、敦煌、武威、长安、洛阳等地都出现了祅祠,由此可知,大凡有祅祠的地方,应该就是粟特人的聚居处

从祅祠在长安分布的情况看,除了西市是粟特人聚居最多的地方外,在西市周围各坊,如醴泉坊、布正坊、崇化坊及普宁坊,还有东市之靖恭坊一带,也都分布有粟特移民之聚落。

P.3813号《唐州集》中史婆陁案不仅使我们对长安的粟特聚落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同时,还可使我们对长安粟特人的生活状况有所了解。

前已指出,中亚粟特人多以经商为业,故其大量东徙,多是为着牟利致富,即所谓“耒适中夏,利之所在,无所不到。”“史书还记载这些西域胡人流寓中国长安日久,皆有妻子家室,“买田宅举质取利,安居不欲归。”P.3813号《唐判集》中提到的史婆陁正是属于此类。

判文称他家中“园依屋宇,衣服器玩,家僮侍妾比王侯”,“金玉磊砢,无惭梁、霍之家;倚縠缤纷,有逾口,窦之室。梅梁桂栋,架迥浮空;繡桷彫楹,光霞烂目。歌姬舞女,行罗袂以惊风;骑士游童,转金鞍而照日。”其中可能不无文学夸张之辞,但其因经商而发财致富,应是事实。

但是,也还要看到,并不是像史书所言,所有的耒华胡客都能够“殖赀户,开第舍”,恃富姿纵。也还有部分胡客,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遭致破产而贫困。如判文中讲到史婆陁亲弟弟颉利即“家贫壁立”,而邻人康莫鼻竟至于向毫无仁义可言的史婆陁借衣,度其家境,也不会太好。

关于上述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唐人笔记资料中得到印证。如《太平广记》中有一篇《窦乂传》,记长安西市胡人米亮“因饥寒,乂见,辄与钱帛,凡七年,不之问。异日,又见亮,哀其饥寒,又与钱五千文”。米亮后因感激,而对在西市经商的窦乂作了报答。另一篇《鬻饼胡》,讲长安有个卖饼胡人,无妻室,身染重病,无人照料。有个邻人同情他,送汤药侍服,仍不愈。胡人临死前对这个邻人讲:“某在本国时大富,因乱,遂逃至此。本与乡人约来相聚,故久于此,不能别适。”遂将身藏多年的一颗珠子赠谢邻人。象米亮、卖饼胡这样遭遇的中亚胡商,在长安城可能还有一些,这和判文里记述颉利的情况较近似,说明判文反映的粟特人的生活状况是真实可信的。

总之,唐代,来中国的栗特商人发财致富者甚多,但也有遭遇厄运,或贫困者,不可一概面论。

▲唐(618-907年),釉面陶器,高58.4厘米。

1957年出土于长安(西安)西郊的可追溯至723年的

唐代右领军卫大将军鲜于廉墓中;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

在中国古代,直到唐朝前期,商人的地位一直较低,法律对于他们,从入仕到衣著,多方面都加以严格限制,如规定:“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已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人仕”,“工商之家不得予于士”。又规定:“自天子逮于胥吏,章服皆有等差”;“胥吏以青,庶人以白,屠商以皂。”等等。

那么,流寓长安并有市籍的粟特商人是否在法律上也受到同样的限制呢?回答是肯定的。

从判文我们看到,当康莫鼻状告史婆陁后,史婆陁受到了裁决,判词称:“婆陁阛阓商人,旗亭贾竖,旗望卑贱,门地寒微,悔慢朝章,纵斯奢僭”,“公为侈丽,无惮彝章,此而不惩,法将安措!”“衣服违式,并令没官;屋字过制,法令修改。奢(僭)之罪,律有明文。宜下长安,任彼科决。”

从判词可知,史婆陁“衣服违式”,“屋字过制”,是犯了“奢僭之罪”。按《唐律疏议》云:“‘别式减一等’,谓《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著服色者,笞令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物仍没官。”《疏议》又云:“营造舍宅者,依《营缮令》:‘王公已下,凡有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此等之类,具在令文,若有违者,各杖一百。”“舍宅以下,违犯制度,堪卖者,须卖;不堪卖者,改去之”。“史婆陁因兴贩而资财巨富,竟至于“围池屋字、衣服器玩,家僮侍妾比侯王”,“公为侈丽,无惮彝章”,这显然是已经远远超越了唐律对商贾穿衣、建宅等有关限制,理应吃官司,其财产如围池屋宇、衣服器玩,将依律条,或没收,或出卖,或改造;其本人也将被罚以杖、笞之刑,免不了一顿皮肉之苦。

▲三彩高胡帽男俑  唐(618-907年)

1981年洛阳龙门唐定远将军安菩夫妇墓出土

洛阳博物馆藏

判词不仅对史婆陁触犯律条应得的惩处进行了载决,还就史婆陁对家贫如洗的同胞弟弟颉利不加助济的行为进行了道义上的谴责:“颉利纵已别居,犹是婆陁血属,法虽不合徵给,深可哀矜,分兄犬马之资,济弟倒悬之命,人性共允,物议何伤:并下县知,任彼安恤”,透过这些判词,我们可以感知唐朝刑律在操作过程中的严格分寸以及唐律中传统的封建儒家色彩。

史婆陁一案为我们提供了有关入籍唐朝的中亚胡商触犯刑律的处理方式,这是在京城的情景。那么,在边地,偏远地区又是如何呢?

姜伯勤先生曾经就吐鲁番所出法律文书中著籍与不著籍两类粟特人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指出,著籍粟特人“在刑事诉讼中按唐律判决,”这一研究结论则为我们提供了偏远地区入籍粟特人在涉及刑律的处理方法。这是与上述史婆陁一案审理过程中所遵循的规定完全一致的。这既反映了史婆陁案的可信性,同时说明,唐朝的法律制度量比较健全的,不论是在都市,还是在偏远边地,不论是对本国人民,还是对归化的外国侨民,都施以同样的法律准绳。

综上所述,P.3813号《唐〔七世纪后半〕判集》中有关史婆陁一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粟特商贾的样品,有助于我们对生活在唐代长安的粟特聚落获取更多的认识,因而具有弥是珍贵的重要价值。

▲罗马金币  唐(618-907年)

1981年洛阳龙门唐定远将军安菩夫妇墓出土

洛阳博物馆藏

文|陆庆夫

原载于《敦煌学辑刊》第五辑,1996年第1期

此处注释略

原题|从敦煌写本判文看唐代长安的粟特聚落

本文标题为编者所加

图|丝绸之路考古 网络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

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 南丽江

审核|方天戟

山西古代壁画

|眩晕的

山西古琉璃

|《金瓶梅》与山西 

山西珐华

南涅水石刻

.民间原力

错金鸟篆铜戈

. 妖姬传奇|

嵌玉琉璃带钩

.魏文侯之叹

责任编辑:zN_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