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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观察!真真假假,落款年月竟是谜?!解开银行“一把手”请假函之层层疑团(上)
2022-11-08 09:38:41 来源: 腾讯网

浙江实业银行老照片

李铭(1887-1966),字馥荪,浙江绍兴人。1905年赴日本山口高等商业学校攻读银行学,1910年回国。1911年辛亥革命浙江光复后,新成立的浙江军政府委派李铭担任官商合办的浙江银行(总行设在杭州)稽核,协助清理该行账目。1912年,浙江银行改组为中华民国浙江银行,李铭担任该银行上海分行(申行)内经理,1914年升任上海分行经理。1915年,中华民国浙江银行改组为浙江地方实业银行,李铭仍任上海分行经理。1923年,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官商分股,商股在上海成立浙江实业银行,李铭先后担任该银行上海分行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李铭领导的浙江实业银行与陈光甫领导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叶景葵领导的浙江兴业银行,因关系密切而被并称为“南三行”。1941年李铭离开上海去美国。至1946年由美回沪,专任浙江实业银行董事长,不再兼任总经理。至1948年10月,浙江实业银行改名为浙江第一商业银行,李铭仍任董事长。1949年,李铭移居香港。1966年,李铭在香港去世,享年79岁。


(相关资料图)

据说,李铭生前担任国内银行、工商企业、公用事业、保险业等公司之董事及董事长不下三十余席,其在近代中国活动空间之广阔、表现之活跃、名气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银行家李铭

上海市档案馆收藏的与李铭有关的档案,并未形成一个独立的人物档案全宗,而是按照其任职经历,分散在数个机构档案全宗中,主要存在于浙江第一商业银行(浙江实业银行)档案全宗。在李铭任职或有业务往来的银行业同业组织及其他华商银行(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浙江兴业银行等)档案全宗里,也有少量与李铭有关的档案。这些档案可以分为会议记录、报告及文稿、往来函电及底稿等几种,其中尤以往来函电及底稿为多,不仅有李铭写给行内同仁或行外各界人士的,也有行内同仁或行外各界人士写给李铭的。内容大多涉及公务,私人交往内容相对较少。李铭档案虽以中文为主,但其中也有不少英文函件及资料。由于李铭善于对外交际,社会活动异常繁忙,行外兼职甚多,因此在这些档案中,也有相当部分是李铭兼任行外职务或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形成的会议记录、报告及文稿、往来函电及底稿等。

虽然李铭的个人函电及底稿数量不少,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系由他人代笔,其余部分即使李铭亲笔书写,要找出一份纸面整洁、字迹清晰、兼具书法观赏性和内容可读性的材料,也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上海市档案馆编研人员曾编辑完成了一本图册《上海市档案馆馆藏中国近现代名人墨迹》(由上海书画出版社出版),鉴于李铭在中国近现代史上的重要地位,遂从其众多的函电及底稿中,挑选了他的一封亲笔书信(档号Q270-1-119-279)收录于该图册中。

李铭的这封亲笔书信选自浙江第一商业银行(全宗Q270-1-119号案卷),全文如下:

总务处暨董事会诸公台鉴:径启者,铭自入正以来,心神彷佛,身体殊觉不宁,令医生诊视,云脑力过用,神精虚弱,须得静加摄养,方可复原。因思中外各银行规则,凡为经理者,供职三年,准请例假三月。铭入行已逾六年,未曾正式请假一次,虽间有出门行旅之时,多系行中公务。现拟自三月十五日起,请求赐假六个月。缘铭到行以来,六载离乡,久违桑梓,此次先拟回绍一行,继至北京、东京等处,借游衍以舒心性,俾可休养精神,恢复原气,得以再效绵薄。素蒙诸公垂爱,当必鉴原而曲许之也。需候复示,并颂

台安

李铭谨启

七日

李铭在落款签名处还盖有其本人的印章“馥荪”。但该信落款时间只有日期,未署年月。在该案卷中还有一份该信的抄件(档号Q270-1-119-283),内容大体相同。

在上述图册的前期编辑整理过程中,原编者给李铭的这封亲笔书信取标题为“李铭致浙江实业银行(1921年3月7日)”。然而,笔者在参与该图册的后期审校工作时,发现这封书信的标题存在两处错误。

第一,收信银行名称有误。理由有两点:

一是从时间上看,浙江实业银行系于1923年由浙江地方实业银行拆分而来,也就是说,在1921年时尚没有浙江实业银行,只有浙江地方实业银行。

浙江实业银行的发展历史颇为复杂,在近代中国各家银行中大概也是罕见的。其最早的前身是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清朝浙江省官府在杭州开办的浙江官钱局;浙江官钱局于次年(清宣统元年)改组为官商合办的浙江银行;至1911年辛亥革命浙江光复后,浙江银行改组为中华民国浙江银行,并于1912年正式开业,仍为官商合办;至1915年,中华民国浙江银行又改组为浙江地方实业银行,继续官商合办;至1923年,由于浙江地方实业银行的官商股东矛盾不可调和,双方协议拆股,该银行遂被拆分为官办的浙江地方银行(总行仍设在杭州)和商办的浙江实业银行(总行设在上海)。而至1948年,浙江实业银行又改名为浙江第一商业银行。至1952年,浙江第一商业银行被并入公私合营银行。

由此可见,浙江实业银行与浙江地方实业银行是有继承关系的,两者并不能混为一谈。在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1933年编纂出版的《中国重要银行最近十年营业概况研究(1921-1931)》一书中也犯了这个错误。可能是为了表述方便,该书在公布各家银行大量统计数据时,将1921、1922两个年度的浙江地方实业银行也称为浙江实业银行。但鉴于浙江实业银行是从浙江地方实业银行拆分而来的,而不是浙江地方实业银行的完全继承者,因此将1921、1922两个年度的统计数据统归于浙江实业银行,其实是不太妥当的。

李铭致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函

二是从内容上看,该函写的收信人是“总务处暨董事会诸公”。据查,总务处最早是中华民国浙江银行在筹备改组为浙江地方实业银行的过程中于1915年4月设立的。“浙江地方实业银行于当年7月正式改组开业后,沿用了中华民国浙江银行的总务处制。至1920年12月,浙江地方实业银行修正银行章程,将总务处改组为总管理处。1923年3月浙江实业银行成立后,沿用了浙江地方实业银行的总管理处制。也就是说,浙江实业银行是没有总务处的,而1921年前的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却是有总务处的。

浙江地方银行初订章程(1915年)规定:“于总行内设一总务处,为办事总机关,执行本银行一切事务。”该银行总务处办事细则(1916年)规定:“总务处由本行董事组织之,设立于杭州总行内”;“驻行董事(即常务董事)四人常驻总务处,执行本处一切事务。如因要公不能全驻本行,最少时必须有一人在处办事””。由此可见,总务处是该银行的最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董事会的决议付诸执行,其地位仅次于董事会,而高于总分各行。由于浙江地方实业银行系官商合办,因此常驻总务处的驻行董事四人也是官商各半。

第二,写信年份亦有误。原编者判断该函写于3月7日是合乎逻辑的,因为该信中有“现拟自三月十五日起”字样,可以如此推断。而且该信的抄件上在落款处署有“三月七日”字样。但认为该函写于1921年就有疑问了。根据上文所述可知,1921年时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已不设总务处,而是改设总管理处了。

再者,李铭在信中自述“铭入行已逾六年”,原编者可能是根据其自1915年起在浙江地方实业银行任职的时间,推算这封书信写于1921年。事实上,李铭系于1911年末进入浙江银行,1912年担任中华民国浙江银行上海分行内经理,1914年升任上海分行经理,中华民国浙江银行改组为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后,仍任上海分行经理。鉴于浙江银行、中华民国浙江银行和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均系一脉相承,李铭所说的“入行”,应该从浙江银行(1911年)或中华民国浙江银行(1912年)开始算起,“已逾六年”,则最晚也不应超过1919年。

为了证实自己的判断,笔者特意调出Q270-1-110号案卷翻阅,蓦然发现在李铭的这封亲笔书信之后,就有一封总务处的复函(档号Q270-1-110-282),信纸上印有“浙江地方实业银行总务处”字样,落款时间注明是“民国八年四月一日”,亦即1919年4月1日。由此可以肯定,李铭的这封亲笔书信系于1919年3月7日写给浙江地方实业银行总务处暨董事会各董事的。

综上所述,李铭的这封亲笔书信标题应改为“李铭致浙江地方实业银行(1919年3月7日)”。

除了此封请假函的落款日期一度存疑,李铭请假的事由似乎也经不起仔细推敲。信札背后,是否另有隐情,有待“下篇”再作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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