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很了解李世民“玄武门之变”、朱棣“靖难之役”以及清康熙时“九子夺嫡”等一系列关于争夺皇位继承权的故事,而且经过很多电视电影的夸大和渲染,很多人肯定会认为古人死守“立嫡立长”的成规而不作变通,很大程度是因为他们是迂腐守旧、版版六十四的老朽。明明历史已经证明唐太宗、永乐以及雍正皇帝,都是英明神武、后人称颂的好皇帝,老皇帝顽固地坚持“立嫡立长”,最终逼迫他们不得不通过非常途径去获得皇位。
如果你也是这样认为,那么笔者希望在看完这篇文章后能改变你的看法,即使不能也希望可以让读者能从更加全方位、立体化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
【资料图】
一、古代中原地区的继承制度——嫡长继承制
嫡长继承制在夏、商时期已经出现,到周朝立国是被正式确立为王朝更替的传承铁则,其地位始终居于正统,在周朝之后的两千多年历史中,嫡长制度从未发生动摇,甚至很难被质疑。例如在唐朝的法律典籍里对保障嫡长继承制做出了全方位的规定。
《唐律疏义》明确继承顺序——
无嫡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同母弟;无同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同母弟,立庶孙;曾、玄下准此,无后者为户绝。
《唐律·户婚》明确了违反的处罚措施——
“诸立嫡违者,徒一年,嫡妻年五十上无子者,得立庶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
《唐律疏义》作出进一步解释——
“立嫡者本拟承袭,嫡妻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违法,合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谓妇人年五十以上不复育,故许立庶子为嫡,皆先立长;不立长者,徒一年,故云亦如之。
此后历朝多沿袭了唐律的这些典章制度,至于为什么要如此苦心孤诣,其实也不难理解:最核心地原因在于,嫡长继承制因其继承人选的确定性有利于减少纷争、稳固家业,进而也就稳固了皇家地江山社稷。
相比于嫡长继承制,人们在理想上自然是更愿意看到候选人中的贤能之辈能够在公平竞争中胜出,而不是嫡长子在出生时就注定躺赢的结果,这样朴素的正义理念虽然更合乎人们内心的道德观念,但在现实实践中却具有致命的缺陷。
相比嫡庶、长幼的客观现实,贤能与昏庸的划分是绝对主观的。对待喜欢的可能会爱屋及,没理由的喜欢。对待厌恶的可能会恶其余胥,没理由的排斥。这就是人主观上很难避免的极端性,也注定了意识的很难看清现实的全貌。
我们后人看历朝历代的人与故事,自然可以很轻松地辨别一个人是贤是庸,但在当时人眼里是很难分清的,正所谓当局者迷,更可怕的是人可以隐藏真实的自我而假扮成贤能良善。
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以接受禅让之名义篡位的王莽,王莽终其一生王莽都自奉甚俭、治家严苛,他孝母尊嫂,生活俭朴,饱读诗书,礼贤下士,甚至曾先后命三名行为不端的嫡子自尽,被社会各个阶层广泛称颂,在当时论圣贤之名,恐怕无人能出其右。直到他篡权上位,他才成了铁证如山的佞邪之材,众口一辞的千古罪人。正所谓“周公恐惧流言日,王莽谦恭未篡时”。
这些例子说明,与其为了追求主观上所谓的平等,而去选择可能是被伪装出来的贤能,远不如通过嫡长继承来锁定继承人并给予法理和物质上的支持,让其他子嗣不敢、不能、也不想产生觊觎之心,从体制上尽最大可能压制谋夺的出现,这才是最有利于稳定传承的,这也是为什么几千年的嫡长继承从未被动摇过。
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古代的嫡长继承制并不是没有任何矛盾和冲突的,尤其是在嫡长子出现空缺的时候,继承顺位争夺的矛盾冲突就会格外凸显出来。
嫡长继承制一般认为是“有嫡立嫡,无嫡立长”(正妻有子的话立其最年长之儿子——嫡长子,没有嫡子的话立妾中所生最年长儿子——庶长子)。但一旦嫡长子空缺,其他庶子的选择上,往往博弈的空间就会非常巨大。
很多人支持和赞同儒家经典《春秋公羊传》的主张“立子以贵不以长”,即庶子母亲地位越尊贵,其继承权就越居先,同时在中国历史的实践中,“立贵”(其生母地位高的庶子更优先)和“立长”(其年纪较大的庶子更居先)之间的矛盾一直没有解决,两种继承法都有许多案例。
二、边疆地区的继承制度——幼子守灶
在今天,提到“幼子守灶”很多人会以为这是蒙古草原民族所特有,以适应蒙古游牧生活而逐渐形成的家族传承制度,但这其实是一种巨大的误解。
实际上,幼子守灶即“幼子继承制”,是指其他的儿子分家立户,再由最小的儿子继承父亲死后剩余的财产及社会地位。“幼子守灶”是原始社会父系氏族早期广泛存在的一种主流的继承制度,甚至到新中国成立之前,边疆的彝、苗、布依、仡佬、佤、傈僳、景颇、普米、怒、珞巴、鄂温克、哈萨克、柯尔克孜等少数民族地区,都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幼子继承制度。满洲女真人在入主中原之前,也是采用幼子继承制,这也可以说明为什么清朝的皇帝绝大多数非嫡非长,自从康熙朝晚期九子夺嫡后,自雍正朝开始多采用秘密立储的方式,从而使满人既放弃了他们传统的幼子继承制,也没有过分执着于中原的嫡长继承制,而是探索了一条新的,当然也只是局限于皇室的传承制度。在清代民间社会嫡长继承制始终得到坚持,甚至延续至今天,在我们日常的社会生活中依然可以看到嫡长继承制一些影子。
说回元朝,幼子守灶虽不是蒙元所特有,但也应当承认蒙元朝廷是幼子守灶传承制度的最坚定拥护者,也是通过蒙元才在中原地区出现了嫡长继承制外的另一种新模式。入主中原前,蒙古族的家庭一般由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儿子结婚后分居,另立门户。父母所住的蒙古包及附属物,习惯上由幼子继承。蒙古族的传统惯例是在其父在世时,长子结婚后分立单过,大家庭会分给部分财产、牲畜,而女儿出嫁同样会有相应的一些嫁妆。而其父亲死后,由正妻所生的最小的儿子(蒙古语叫“斡赤斤”,意为守灶者)继承财产,管理家务。蒙古族史书《史集》载:“蒙古自古的风俗是,在生时,分遣其诸长子居外,予财产、牲畜;其作则尽属于幼子。”
而在满洲女真人,他们的生活环境与礼仪习俗与蒙古人基本类似,自然也采用幼子守灶的制度。例如,传说中凭借13副铠甲夺得天下的努尔哈赤,在《满洲实录》记载中,努尔哈赤十九岁时即从父亲家中分出,独自立户,分家时“家产所予独薄”,其幼弟 舒尔哈奇作为继承人,也正是体现了这一传统。再比如努尔哈赤死后,其第八子皇太极继承汗位,但努儿哈赤名下的正黄镶黄两旗给了三个最小的儿子阿济格、多尔衮和多铎。这也正是满清传承中薄于长而厚于幼的体现,也是幼子守灶的一种形式。
三、域外国家的继承制度
实际上,除了中国之外,在欧洲很多国家同样也是长子继承制,只不过欧洲的传承制度在嫡庶以及男女问题上,并没有绝对性的禁止。正如刚刚去世的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她不仅是女性参与王位继承的最典型代表,而且是迄今在位时间最长的女性王位继承人。
在中东地区,继承制度主要是通过份额制,需要明确的计算,甚至有专门的典籍。例如约成书于公元800年左右的《结算和清账计算概论》,当中的第三章谈论利用代数解决与遗产继承相关的问题,把继承法归纳为一次方程。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奥斯曼帝国所创立的一种最为血腥残暴的继承方式——“弑亲法”。这原本只是一种惯例而非法律。最早是帝国第四任苏丹巴耶济德一世开启,他登上苏丹宝座,立即将弟弟处以绞刑,以防止他筹划不轨之事。为此他甚至引用经典为自己辩解,这也为他后续的继承者打开了潘多拉魔盒。
1444年,帝国第七任苏丹穆罕默德二世之正式制定成一条法律:“我任何一个孩子,会由真主选他为苏丹,他为了让世界秩序更稳定而杀死他的兄弟,是被允许的。”这条法律记载在《穆二世的法律书》中,后世苏丹都以此为根据,为自己的杀兄屠弟行为辩护。
到了帝国第九任苏丹赛利姆一世,他的屠刀不仅对准了兄弟也对准了儿子——他的二十多个儿子。在他看来,他这二十多个儿子以后都可能会导致帝国的毁灭。他曾这样写道:“一张毛毯也许足够两个信徒栖身,可是这个世界却小到容不下两个国王。”他最终挑选了苏莱曼一世作为继承人,然后他果然做了那些事——二十多位儿子甚至连还不会走路的幼子都没有被放过。
最终虽然该法令在帝国第十四任苏丹艾哈迈德一世继位时终于废止,但此时王室成员已经成了被圈养的笼鸟,苏丹变得软弱无能,沦为太后或权臣们的傀儡,国势也日趋衰败,为最终的灭亡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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