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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报资讯】不听媒妁,不由父母:浪漫的唐朝妇女是如何掌控婚姻大权的?
2022-09-21 20:35:46 来源: 腾讯网

引言

《礼记·昏义》中表示:“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封建社会中成为人们缔结婚姻的最广泛的一种行为方式,未婚男女在父母以及媒婆的约定下,双方在互相不了解的情况下完成缔结婚姻的使命。这种行为方式对人们的情感进行压制,并不利于人们对自由以及感情的向往,在这种长期的社会环境压迫下,人们开始寻找自由。唐代在涉及婚姻这一方面,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保护妇女在婚姻中的自主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无论是在选择夫婿、离婚、再嫁以及守节等表方面都有了最大程度上的自由。


(资料图)

一、传统的封建婚姻制度限制了女性在婚姻中的自主性

封建的传统社会以男性为中心,无论是社会形态还是国家政治,都对女性造成了相当大的限制。古代的姻制度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孟子·滕文公下》中有表述:“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专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意思是:婚姻要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可擅自作主,如果不听从父母的安排,媒人的介绍,就自己钻洞扒缝互相偷看,甚至翻过墙壁私会,那就要受到父母以及社会上其他人的鄙视,所以古代的婚姻有了父母的安排才能得到众人的认可与祝福。中国古代非常注重伦理纲常,男性和长辈在家庭中占据绝对的地位优势与话语权,作为家庭中的子女需要在各个方面听从父母的安排,生理与心理均受到了限制,如果违背了父母的心意,不仅会遭受家族的谴责,更会得到社会的嘲笑和愚弄。

古代的“父母之命”主要分为四种:其一是“父母之命”,妇女的婚姻权利牢牢地被父母把握,这正是封建中家长制的体现,卑幼处于父母的统治下父亲有话语权,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其二是“长辈之命”,这种形式主要产生在父母去世的情况下,多是“以舅命婚”,叔舅作为除父母之外最亲近的人,代替父母行使权利。其三是“皇帝之命”,在皇权至高无上的传统社会中,所有百姓都是皇帝的子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皇帝能够决定他人婚姻的一种权利。

唐中宗时期,为了羞辱奸诈狡猾的宰相窦怀贞,将已经五十多岁的奶娘赐给窦怀贞做妻子。皇帝会给人赐婚,也会下令禁止一些婚姻。其四是“长官之命”,官员被称为地方父母,经常会为百姓安排婚嫁,不仅百姓认同这种做法,政府也提倡此种举动,唐朝的一些文武官员通过这种做法,以此解决政治问题或是经济问题,从而扩大自己的实力。

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唐朝妇女丰富的经济来源促使她们的地位得以提高

在唐朝决定妇女婚姻自主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经济。尽管在封建社会时期妇女的地位难以与男子相比较,但是由于在唐朝较为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妇女可以尽最大所能地参加社会劳动,例如:农业、手工业、工商业等等,并且在这些劳动中她们可以获得较为宽裕的经济收益。

中国古代最重要的一项经济生产活动就是农耕,农耕文明是农民在长期的农业生产中形成的一种适用于农业生产、生活需要的文化集合,也是世界上存在最广泛的文化集成,它表现为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男女在田间共同劳作的场景在唐朝是一种最为常见的形态之一,无论是唐朝的诗歌还是唐朝的笔记小说都对此番景象进行过描写。除此之外,妇女的另一农业生产活动就是采集,以此来补贴家用,维持生计。农业采集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人们为了生存需要,从而采集桑果维系生命的延续。唐朝的农业生产中充斥着妇女的身影,而妇女能够积极参与劳动,维护家庭的团结与和谐,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增加了女性选择的自主性。

农耕之外的手工劳动也是妇女赚取钱粮的方式之一,男耕女织的社会分工是中国传统的基本形式之一,而女织则表现为“一妇桑,百人衣之”,唐朝妇女的种桑、养蚕与纺织不逊色于任何一个朝代的妇女。养蚕织布主要有两个用途,一种是用来缴纳朝廷的税收,另一种则是用于自家,将织好的布推入市场进行销售换取钱财,以补贴家用。

参加商业活动是唐朝妇女获得财富的另一方式,如小商品业。唐朝的经济相当繁荣,而酒肆则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大量酒肆的产生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从而使妇女也投身于这一行业之中。经济来源的多样性决定了唐朝妇女在婚姻中的自主性,她们有能力为自己的生活提供保障,这也促使她们有更多的选择的可能。

三、唐朝妇女婚姻中的自主权表现为择夫、离婚、再婚以及守节

唐朝妇女的自主权主要表现在择夫、离婚、再婚以及守节等方面首先,在古代女性并没有选择夫婿的权利,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是人们缔结婚姻的第一要义,缺少任何一项的婚姻都不能被社会所认可,但是在唐朝,女性却有选择的权利。

《唐律疏议》中表明:“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

意思是:即使子女在未得到家长的同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也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样的国家政策下,唐朝未婚的男女拥有了较大的自主性,能够最大限度的追求爱与自由。但是《唐律疏议》中也表明:未成者,从尊者,违者,杖一百。婚姻自主的前提是已经建立婚姻关系,而没有建立婚姻关系的青年男女依旧要按照家庭长辈的意愿,如果违背了长辈的意愿,还会受到惩罚。

其次,唐朝妇女拥有离婚的权利,在男女婚姻成立以后,因为过失,女性可以提出离婚。在封建社会的统治下,女性难以有离婚的权利,男子可以休妻再娶,而女性难以因为男子的过失提出离婚。而唐朝的法律因为妇女在婚姻中胡自主权受到限制提出了保护性的规定,例如三不去条文:“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后贵、有所受无所归”,尽管三不去条文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但有时候执行的并不彻底,民不告,则官不究。

再次,唐朝妇女的自主权表现为再婚。女子离了婚,再嫁时会受到世人的嘲讽,但是在唐朝,妇女在最大的程度上拥有了再嫁的自主权,“初嫁由父母,再嫁由己”,唐朝妇女第二次嫁人可以跟随自己的心意,往往能够自己做主。唐朝不以妇女改嫁而耻笑和侮辱妇女,也不以娶寡妇为耻,唐朝的再嫁母去世,子孙都要按照制度服丧。

最后是妇女守节的问题,唐朝秉承传统的婚姻伦理,认为妇女对丈夫要“从一而终”,朝廷也会对守节的妇女进行表彰。唐朝时期,妇女想要守节,除了直系亲属外,其他人不可以强迫其嫁人,否则将会受到处罚,极大的保全了妇女在婚姻中的自主权。唐朝开放的社会风气促使妇女在法律与社会舆情方面对自己的婚姻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利。

总结

唐朝较为发达的经济和开放的社会风气缩小了妇女在思想和行为上的限制,她们积极参加劳作,勇于追求自己的婚姻幸福,为家庭作出自己的贡献。她们在选择上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也体现出婚姻由尊长主婚到自主选择的一个过程。唐朝的婚姻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利益,也对妇女的择婿、离婚、再婚以及守节都提供了保障。唐朝女性也用自己的劳作证明其在婚姻以及社会中的地位,她们可以依靠获得的财富实现自己婚姻的自主性,然而尽管如此,在封建社会中,女性的地位仍然难以与男子相提并论,由此,女性在婚姻的自主性中又不免受到较大的限制。

封建社会的婚姻体系是不完整的,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限制,男尊女卑观念以及家长制作风影响了人们对于婚姻的选择。而现代的婚姻制度则与古代不同,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利,也提高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择婿、离婚、再婚不再受到强制性的要求。

参考文献:

《唐律疏议》

《唐史论丛》

《唐代美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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