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古代的婚姻制度,大多数人总会想到“三妻四妾”这个词语,就像人们提到皇帝后宫,总能想到“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一样。那么,“三妻”、“四妾”到底是指什么呢?古代的男子,真的能够娶“三妻”、纳“四妾”吗?
“三妻四妾”说法出处,三妻、四妾到底指什么
“三妻四妾”出自于《金瓶梅词话》第一回的“至如三妻四妾,买笑追欢的,又当别论”,常见于明清时期。例如清朝李渔《风筝误·逼婚》中的“你做状元的人,三妻四妾,任凭再娶”;再如近代聂绀弩 《辈分·寿命·体格》中的“富贵人家有三妻四妾的是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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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妻”、“四妾”到底指什么,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关于“三妻”,目前比较靠谱的说法有两种。一种说法是指“一正妻、两平妻”,也就是说男子除了正妻之外,还可以迎娶两位平妻,也称“偏妻”、“下妻”。不过,虽然平妻在家中可以享受与正妻相当的地位,地位高于妾室,但在法律层面根本不被承认,地位仍然等同于妾。
另一种说法是指“发妻、续弦、恩妻”。这种就比较好理解了,“发妻”便是男子的原配正妻,而当发妻去世之后,再迎娶的正妻的便被称为“续弦”(也称继室),如果第二任妻子再去世,男子迎娶的第三任妻子,便被称为“恩妻”(这种说法不知道对不对)。不过,三者虽然称呼不同,但实际上都是男子的正妻。
关于“四妾”,目前比较靠谱的说法是指“良妾、贵妾、贱妾、平妾”四种妾室的称谓,而这四种妾的区别,几乎完全是由出身决定的。
其中良妾皆为良家女子,虽不像妻子那样明媒正娶,但大多也立有文书,不能随便买卖,拥有一定家庭地位;贵妾多为正妻的娘家成员,古时有身份地位的女子出嫁,通常会有娘家女子陪嫁,这些女子便会成为丈夫的妾室;贱妾则是指出身不好的女子,多为才貌而博得男子喜爱成为妾室,一般多为娼女、乐人;平妾则是指普通妾室,多为通房丫头、婢女出身。
实际上,“三妻四妾”多用来形容妻妾众多,至于“三妻”、“四妾”到底指什么,目前尚无定论,以上几种说法虽然流传较广,但也不一定准确。
古代民间虽有平妻现象,但并不被官府律法承认
虽然我们常以“三妻四妾”来形容古代的婚姻制度,但实际上古代在婚姻制度上,实行的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夫一妻”被视为是婚姻的基本原则,严厉禁止有妻另娶的情况。虽然历朝历代皆出现过“平妻”现象,但实际上并不被朝廷律法所承认。
先秦时期,曾出现过特殊的“滕妾”制度,《仪礼·士昏礼》中有“古者嫁女,必娣侄从之,谓之媵”的记载。滕妾身份地位虽然低于正妻,但却比妾室要高,而且如果正妻去世,滕妾通常也会优先被抬为正妻,而妾却是没有这个资格的。
因此,虽然“滕妾”可以被视为平妻,但从其称呼却不难看出,其实质仍然是妾的身份,直到被抬为正妻才算是真正的妻子。例如《春秋·隐公五年》便明确记载,“诸侯无二嫡”,意思是说即使是天子诸侯也不能同时娶两个妻子,至于《庄子·则阳》中记载的“夫(卫)灵公有妻三人”,完全属于特殊情况。
即便是在豪放的唐朝,朝廷虽然默许了“并嫡之风”,但也没敢在律法层面承认平妻。例如《旧唐书·王毛仲传》中记载“其妻已邑号国夫人,赐妻李氏又为国夫人;每入内朝谒,二夫人同承赐赉”。又如《安禄山事迹卷》中记载“(天宝)六载,加御史夫人,封两妻唐氏段氏并为国夫人”。
可见,朝廷虽然默许了“平妻”现象,甚至还对“平妻”予以赏赐,但也没敢在律法层面予以承认。《唐律疏议·户婚律》仍然明确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如果有人因“有妻更娶”而闹到官府,官府仍然会依法处理,不仅会对当事人予以惩处,还会强制判离。
到了清朝乾隆以后,则出现了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兼祧制”,《大清律集解附例》对此有明确规定,“如可嗣之人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情相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
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兄弟几人只有一支生有男子,那么可以实行“独子兼祧”这种特殊的继承方式,即该男子可以娶多个妻子,然后每个妻子生的孩子分别延续几门宗祧。不过,这种继承方式下,虽然一个男子拥有多个妻子,且几个妻子在身份地位上几乎相同,但在名分上实际却属于堂妯娌。即便如此,大理院也认为,“兼祧后娶之妻,法律上应认为是妾,惟定婚之时,不知有妻,又不自愿为妾者,许其请求离异。”
如上所述,古代虽然存在过“平妻”这种现象,但在律法层面,历朝历代其实只承认“一夫一妻”,并不承认“平妻”,像北周宣帝宇文赟那种“五后并立”的情况,不仅是特殊情况,而且几乎就是反面教材。
在古代即便是想要纳妾,也不是想纳就能纳的
在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下,虽然对于男子的正妻人数有着严格限制,但对于妾的限制却相对较为宽松,可即便如此,纳“妾”也不是想纳就能纳的,实际上并不是所有人都具备纳妾资格。
汉朝时便明确规定,“功成受封,得备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庶人一夫一妇”。也就是说,只有因功受封者,才可以纳妾八人,卿大夫则可以纳妾两人,至于普通百姓,就只允许娶妻一人,而不允许纳妾。也就是说,纳妾是公卿、士大夫阶层才有的特殊待遇,而这一制度也被后世王朝所继承。
例如根据《北史》的记载,《晋令》中明确规定,“诸王置妾八人;郡君、侯,妾六人”。《晋令·官品令》则规定,“第一、第二品有四妾;第三、第四有三妾;第五、第六有二妾;第七、第八有一妾”。可见,当时对于官员纳妾都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至于普通百姓,纳妾那就别想了。
直到元朝时期,朝廷对于普通百姓纳妾才有所放松,《元史》有载:(谭澄)建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宜令民年四十无子听取妾,以为宗祀计。”也就是说,如果你四十岁还没有孩子,那么为了保证血脉延续,朝廷允许你纳妾。
明清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继承,例如明朝便明确规定“至于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需要明确的是,朝廷虽然允许你在四十岁无子的情况下纳妾,但同样只限制为一人。
不过,朝廷虽然允许无子纳妾,但却并非允许你有两个妻子,例如元朝的《通制条格》明确规定,“有年及四十无子,欲图继嗣,再娶妻室,或已有所生,自愿者,合断无罪,听改为妾。户部议得,有妻更娶,自愿者,改为妾”,也就是说,如果你想要让后娶者为妻,那么正妻便必须改为妾室,可见仍然维护者“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原则。
当然,朝廷的规定虽然是死的,但历朝历代对于民间纳妾的管控,实际上并没有那么严格,尤其是对于商贾之家,虽说没有纳妾的资格,但凭借财富却可以行纳妾之实,而朝廷一般也是默许的。但如“平妻”一样,朝廷虽然默许,但却并不合法,一旦有人闹到官府,还是会遭受处罚。
综上所述,“三妻四妾”实际上只是用于形容古代妻妾众多,亦或者是现代男子对古代的一种美好向往,实际上即便是在古代,也根本不允许打破“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就连纳妾也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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