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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别籍异财”禁令:由家族世族观念催生,重在维护孝道
2022-05-14 11:42:17 来源: 腾讯网

自古以来,中国人对于家庭的观念都是团结和美的大家庭为好,所以在道德上以及法律上都会有一定的体现。

在古代中国就是“同居共财”,这样的行为甚至可以得到一定的奖励,反之对于别籍异财就是十分反对,尤其是在唐宋时期,不过后期也有一定的松动迹象。唐宋时期的家庭观念究竟是怎样变化的?反映到别籍异财上是怎样的形式?

一、别籍异财究竟是什么?

1、别籍异财从秦代就有了

据有关资料显示,“‘别籍异财’指的是另立户籍和分异家族共有财产的行为。‘别籍异财’之禁是指为规范父祖在世或者服阕之后,子孙分异财产以及另立户籍所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敕令与申明指挥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都是受到统治者的极力推崇。

秦代时期的商鞅变法中的内容就包括家庭析产环节,要求一些大家庭要主动拆成小家庭,男子在成年之后不分家就会受到政府的多重税收。

这种模式主要是应对当时的“耕战”,秦国需要足够多的税收来维持帝国模式,而收税的方式是通过家庭为单位进行收缴的,如果一个家庭迟迟不分家,收缴的税收肯定会减少。

“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毋取箕帚,立而淬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耆利,不同禽兽者亡几耳”。

汉初年间,总体上还是实行秦朝分家的模式,战争破坏太过于严重,“同居共财”的物质基础根本达不到,一大家子在一起,总得要解决吃饭问题,但是汉初时期的亩产量是根本没有办法维持的。

到了汉武帝之后,儒家思想成为了统治思想,统治者为了彻底贯彻,也推行儒家中的孝道思想,其中一项要求就是“同居共财”,也就是不分家。这主要是由于汉代经过了休养生息,百姓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才可以形成这种家庭模式,但是汉代普遍的家庭人口模式还是以五口之家为主。

“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

汉代与部分唐宋时期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在父祖在世期间是可以别籍异财的,并且对于怎么划分有着具体的规定。

但是还是维护儒家的孝道思想,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权威以及户籍上的方便管理(汉武帝之后的土地兼并已经很严重了,财产在不断流动,意味着人口也在不断流动,这点是历代王朝统治者不愿意看到的,因为不方便管理)。

随着统治观念的推行,社会上的确出现了一些“同居共财”的现象。但是大多数还是小家庭为主,可是受到了孝道思想的影响,往往会出现一些兄弟姐妹之间推让财产的行为。

2、别籍异财之禁从西汉时期开始执行严格

西汉时期,会出现社会观念盛行孝道思想,但是实际上还是多别籍异财的现象。针对如此,法律也不能完全贯彻别籍异财之禁。东汉时期,对于别籍异财之禁的法律突然逐渐严格。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直接废除了别籍异财的法律,“魏文帝受禅……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斯皆魏世所改,其大略如是”。

由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王朝更迭快,以及各个朝代实行的政策程度不同,所以很难具体判断,但是大的方向还是别有异财之禁,对于一些“同居共财”的家庭,朝廷会亲自表扬,并且定为“义门”。

如果这种家庭遇到了什么天灾人祸没有办法维持生存,地方政府一般会进行救助,可想而知,统治者对于这种家庭模式的看重。唐宋时期,制定规定“别籍异财”是一种不孝的行为,这在礼法盛行的中国古代是一种很严重的罪。

官员们需要以身作则,如果一旦发现“别籍异财”的行为,就会被罢官。“在父母丧……兄弟别籍异财……免所居官。疏议曰:居丧未满二十七月,兄弟别籍异财,其别籍异财不相须。”。并且在法律上对于子孙的财产权进行进一步的限制,减少析产的主动权。

唐律疏议当中明显提到,家中所有的财产都是属于家中长辈的,尤其是父祖,子孙对于家产是没有任何使用权的。子孙是不能有个人财产的,对于偷盗家中财产的行为给予杖刑。在汉代,父祖如果同意别籍异财,法律上是可以的。

但是在唐宋时期,这样的行为也不行,如果父祖同意这种做法,那么父祖就会受到一定的刑罚。由此可见,在唐宋时期对于家庭的管理控制是十分严格的,也说明了当时暴露出来的家庭财产很多问题(宋代的法律大多也是沿袭的唐律疏议,关于家庭财产方面大致是一样的看法)。

对于户籍的严格控制以及极力维护父权制的家庭权威,侧面反映了唐宋时期的制度模式以及家庭模式有一定的松动。

事实上的确如此,唐宋时期商品经济发达,人口和财产流动都是极其迅速的,有钱就可以买土地,没有钱就可以卖土地,这类行为在法律当中是允许的。也难怪唐宋时期实行如此严格的“别籍异财”之禁了。

二、“别籍异财”之禁为何会有变化?

1、主要是社会情况在不断变化

“别籍异财”之禁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所管之户,量其资产,类其强弱,定为九等,其户皆三年一定,以人籍帐。”

唐宋时期的收税模式是按照户等来的,财产多的,户等就高,自然纳的税就越多。所以一些百姓为了能够少交税,会“别籍异财”,分开的财产一定不会很高(起码比同居共财好)。

后来唐朝中后期,社会陷入混乱,以往的税收模式根本没有办法正常支撑,所以会加大税收力度,也间接加强了“别籍异财”的可能。

宋代也是如此,宋代的税收一直以来都是比较苛刻的,虽然经济形式比较活跃和丰富,但是也无法改变税收苛刻的事实。当时总的税收模式也是和唐代一样,按照户等来收税。

另外,宋代的收税并不是面向全体人民,对于一些当官的、寺观户、举人是不用收税的,也就是说,属于这些人的税收会直接落在普通百姓头上。

唐朝也有类似的规定,就是一些高户等的不用纳税。由此可见,税收的沉重是原因。所以后来政府为了限制“别籍异财”的现象,对于法律是严加控制,但是为了不激起社会的激烈矛盾,“别籍异财”之禁的一些法令在后面得到了缓解

“皆见诸达官身亡以后,子孙既失覆荫,多至贫寒,斗尺之间,参商是竞。岂唯自玷,仍更辱先,无论曲直,俱受嗤毁。庄田水碾,既众有之,递相推倚,或致荒废。陆贾、石苞,皆古之贤达也,所以预为定分,将以绝其后争,吾静思之,深所叹服”。

所以当时社会上很多掌管家庭财产的父祖会提前写遗嘱来分配财产,以防赋税问题和一些家庭矛盾的产生(子孙对于财产的不同觊觎会引发不同的矛盾,不利于家庭和睦)。

2、政府的观念和百姓不一致

政府之所以要“别籍异财”之禁,是为了在户籍上方便管理,在税收上能够多收一点。百姓对于“别籍异财”的想法根本不一样,百姓想的是分家产,但是政府想的是住在一起,户籍上是一起的,方便管理。

根本理念的不同也是“别籍异财”之间变化的重要原因。政府重视的户籍往往是百姓所厌恶的,因为在一般人的想法中,都会认为是户籍将他们强行捆在一起,所以收的税才会很高。

对于百姓的生存来说是不利的。最典型的,唐宋时期很多要分家的,大多都是分财产,很少因为过不下去了才分家(就算过不下去,分财产也是主要的事情)。

“若谓父母在,不得别籍异财,然丘如本是李家之子,不礙上条。但丘如既已有财产,却不得再分丘闰田业,则丘寅、丘宁亦自无说。所有供赡继父,葬送母亲,丘如合当诸子分之一,不可以前后异其心”

三、总结

唐宋时期的别籍异财实际上反映的是社会上的极端变化,经济活动的加快以及统治者的社会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对于别籍异财现象重新看待。如果局限在之前的禁令当中,有可能会造成激烈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统治者的统治。

参考文献:

《中国政治制度史》

《中国古代史》

《中国家庭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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