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军事法制历史悠久。 奴隶制的夏天,商、西周三代有包含奖惩内容的军法。 当时,军法主要出现在临战前国王发布的誓文中。 也就是说
“用于军队旅行”。 《尚书》中的《甘誓》、《汤誓》、《牧誓》,既是战争动员令、讨敌檄文,也是古老的军法。
启《甘警》中,全军官兵宣布必须严格执行命令,英勇杀敌。 不然的话
“不谨慎”
处罚。
“以命报祖,不以命杀社,若予则杀汝”。 这是夏王为了打败有扈氏,赢得战争胜利而宣言并执行的相关军法。 殷商甲骨文的
“师惟律用”
《周易》师卦中的
“老师遵守律法
”,甲骨文、金文的其他军法内容和司法人员的记述,反映了殷商、西周对军法的重视。 夏商西周统治者通过军法控制和指挥军队,包括严格赏罚内容,为此献出了生命。 所以,三代人
《誓言生命的句子》
队伍呢
“阵战之首”。
一、成文军法初出
春秋以前,我国有尚未颁布的成文法,春秋末期颁布了包括军法在内的成文法。 当时,诸侯国纷纷改革军制,军法内容逐渐增多,规定逐渐严格,军专司军法法官也逐渐专业化。 齐、楚军正、吴、晋司马等是掌管军法军令的官员。 他们本着“军事无辜、有罪不罚”的原则,严厉打击违法者。 到战国,随着各国变革的深入和常备军的扩大,“依法治国”,在法治军队中成为普遍现象。
《周礼夏官》
注明:
“随其卒伍,设其有司,以军法治之。 ”
军事法已逐步独立于一般刑法,内容广泛详尽,形式多样化,条令化。
例如,秦制定了《军爵律》、《戍律》、关于“傅籍”服兵役的《傅律》。 齐国制定了《守法》、《守令》、《将军令》、《库法》、《商君书》; 魏制定了试验性选择武卒的法等。 根据《孙膑兵法》、《六韬》、《尉鐐子》、《秦简》等文献记载,许多国家还相继制定并实施了营区法、惩治败仗降敌的逃亡法、蜀连座法等。
秦朝建立统一国家后,在全国实行统一前颁布实施的军法,并开展了包括军事法内容在内的大规模立法活动。 从湖北云梦出土的《官卫令》可见,军法在秦法中占有突出地位。 汉初高祖命
《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
统治者极为重视军法的制定。 后来孙叔通、张苍等人补充,在军队调动、作战、筑城、宫卫、边防、兵役、军功爵、军马诸方面设立相应法令,实行区域性、细则的军法科别、品约,如《马复令》、《捕斩匈奴反羌购赏科别》、《塞上烽火品约》
军队一般设有专职军法执行官——军正,但东汉时期没有增加外刺、刺奸等官。 汉代军事立法、司法及其监察制度已初具规模,以三代临战誓词为军法主要形式的现象已发生根本性改变,一时军事誓词已被稳定的成文军法、军令所取代。 这标志着封建军事法制正在成熟。
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我国封建军事法制最终在隋唐定型
、《唐律》除制定了《卫禁》、《擅兴》、《厩库》、《捕亡》、《宫卫令》等军事法律外,还制定了《军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一系列专业军事法律
二、宋以后军法的发展
宋沿唐法统发展,制定新重要军法的是《阶级法》。 另外,还有《元丰将官敕》、《熙宁详定军马敕》、《请军班直禄令》等。 当时禁军、厢军、乡兵、蕃兵都有各自的军令、条例。 元朝的军法保存了相当多的蒙古族传统,同时吸收了前代汉族封建王朝的立法原则。 元朝法典首次设立了《军律》专集,制定了《省谕军人条画二十三款》、《晓谕军人条画十四款》等各种军事“条画”。
明、清、封建专制集权法制高度发展,其军事法制集古代大成,有重要创新。 《大明律》打破秦汉以来军事法划分为多个部门的格局,集中在《兵律》篇。 《兵律》包括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政站五个门,门下又分为几个项目,与唐律相比强调军政方面的内容,以《大明律?兵律》为涵盖军事全局的基本法。 相应地,专门的军事法规、条令条例也很多,重要的有《军卫法》、《军法定律》、《皇城守卫禁约》、《行军号令》、《垛集令》、《勾补军土令》、《根捕逃军法》、《赏例》等。
清朝的010~3010和明朝的010~3010几乎一样。 其他军事法规、条令、规例较明朝详细,如雍正年河的《大清律兵律》(《兵律》 )、乾隆年间的《钦定军规》、曾国藩亲手制定的《军令条约》、《行军简明纪律》及《训家规》等,内容包括兵役、职称制、编制
清末改革军制,军事法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洋务思想指导下,仿照西洋军法制度,先后颁布了《训营规》、《水师得胜歌》、新陆军《陆军部章程》等陆海军专门法规。 我国古代军事法制开始向近代军事法制过渡。
三、军法的重要意义
我国古代军事法制的产生、发展、发展,到封建军事法制完整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历代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的发展。 宋朝之所以开始在中央设立比较专门化的军事立法、司法机关,是为了保证枢密院、三官、帅臣相互制约的军事领导体制的贯彻落实。 科技进步、火器的出现导致了宋朝火器禁令的产生。
《北洋海军章程》之所以突破秦、汉以来将军法分为多个传统格局,把“兵律”集中起来,形成涵盖整个军事的基本法,是与明朝加强中央集权、强化六部作用、提高兵部地位的政治需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军事法也不例外,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支柱,是统治阶级维持其统治的工具。 军法正是组织和加强这一工具的手段。 我国古代军事发展史雄辩地证明,建军治军,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军事组织体制,而且需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法规及其制度。 实际上,军事领导和武装力量体制、军队组织编制、武器装备、教育训练、管理、通信联络、后勤保障制度、兵役、动员制度等都不是以法令规章的形式确立的。 军事法制是军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其他军事制度贯彻实施的必要手段。 它在军制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关系到建军治军的成败,进而关系到国家的兴衰。
四、我国古代军法的主要特点
从奴隶制的夏商西周至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时代,历代最高统治者不仅垄断了最高行政权力,而且集军事立法权、司法权于一身。 军事法制的高度集中是我国古代军事法制的一大特点。 如上所述,我国奴隶制时代的军法,主要表现形式是王命。 秦、汉以后,《律》成为军法的主要形式,而皇帝的制谕、诏谕一直是军法的重要形式,在实践过程中往往高于其他任何法律形式。 权威军令也不是皇帝最后裁定颁布天下的,没有一个不是皇权对军权的严格控制的集中体现。
“朕乃国也”
,
“律令出朕”
军事法制实际情况的反映。
我国古代军事法制又具有连续性、继承性的特点,融汇了以汉族为主体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传统。 例如,可以说是我国现存最古老军事法典的《简明军律》,不仅包含春秋乃至更高的军法内容,也为战国时代军事法的建设和进一步完善提供了蓝体。 从清末沈家本编辑《大明律》看,其基本内容也是《司马法》,而韩信订购的《汉律摭遗?汉军法》实际上只是对《司马法》的补充。 宋的卫禁、肆兴、底庠请律、篇名、内容基本沿袭《军法》、《可马法》至唐的《唐律》。 辽、金、元军法,除保持其民族特色外,还以唐、宋军法为渊源,同时影响着明朝军法的几个方面。 《军防令》几乎是《军防令》的翻版。
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王朝、农民起义政权(太平天国等),都实行严惩原则,军法不仅严于民法,而且强调贯彻重奖以威重罚的精神
“奖项不超时”“惩罚不违背队伍”。 因此,我国古代军法还具有严肃性、及时性的特点。
参考资料:
《大清律?兵律》
《大明律兵律》
《兵法百战经?军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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