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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代“军法”入手,谈谈我国古代“军法”的主要特点
2022-04-20 10:26:44 来源: 腾讯网

我国军事法制历史悠久。 奴隶制的夏天,商、西周三代有包含奖惩内容的军法。 当时,军法主要出现在临战前国王发布的誓文中。 也就是说

“用于军队旅行”。 《尚书》中的《甘誓》、《汤誓》、《牧誓》,既是战争动员令、讨敌檄文,也是古老的军法。

启《甘警》中,全军官兵宣布必须严格执行命令,英勇杀敌。 不然的话

“不谨慎”

处罚。

“以命报祖,不以命杀社,若予则杀汝”。 这是夏王为了打败有扈氏,赢得战争胜利而宣言并执行的相关军法。 殷商甲骨文的

“师惟律用”

《周易》师卦中的

“老师遵守律法

”,甲骨文、金文的其他军法内容和司法人员的记述,反映了殷商、西周对军法的重视。 夏商西周统治者通过军法控制和指挥军队,包括严格赏罚内容,为此献出了生命。 所以,三代人

《誓言生命的句子》

队伍呢

“阵战之首”。

一、成文军法初出

春秋以前,我国有尚未颁布的成文法,春秋末期颁布了包括军法在内的成文法。 当时,诸侯国纷纷改革军制,军法内容逐渐增多,规定逐渐严格,军专司军法法官也逐渐专业化。 齐、楚军正、吴、晋司马等是掌管军法军令的官员。 他们本着“军事无辜、有罪不罚”的原则,严厉打击违法者。 到战国,随着各国变革的深入和常备军的扩大,“依法治国”,在法治军队中成为普遍现象。

《周礼夏官》

注明:

“随其卒伍,设其有司,以军法治之。 ”

军事法已逐步独立于一般刑法,内容广泛详尽,形式多样化,条令化。

例如,秦制定了《军爵律》、《戍律》、关于“傅籍”服兵役的《傅律》。 齐国制定了《守法》、《守令》、《将军令》、《库法》、《商君书》; 魏制定了试验性选择武卒的法等。 根据《孙膑兵法》、《六韬》、《尉鐐子》、《秦简》等文献记载,许多国家还相继制定并实施了营区法、惩治败仗降敌的逃亡法、蜀连座法等。

秦朝建立统一国家后,在全国实行统一前颁布实施的军法,并开展了包括军事法内容在内的大规模立法活动。 从湖北云梦出土的《官卫令》可见,军法在秦法中占有突出地位。 汉初高祖命

《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

统治者极为重视军法的制定。 后来孙叔通、张苍等人补充,在军队调动、作战、筑城、宫卫、边防、兵役、军功爵、军马诸方面设立相应法令,实行区域性、细则的军法科别、品约,如《马复令》、《捕斩匈奴反羌购赏科别》、《塞上烽火品约》

军队一般设有专职军法执行官——军正,但东汉时期没有增加外刺、刺奸等官。 汉代军事立法、司法及其监察制度已初具规模,以三代临战誓词为军法主要形式的现象已发生根本性改变,一时军事誓词已被稳定的成文军法、军令所取代。 这标志着封建军事法制正在成熟。

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我国封建军事法制最终在隋唐定型

、《唐律》除制定了《卫禁》、《擅兴》、《厩库》、《捕亡》、《宫卫令》等军事法律外,还制定了《军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一系列专业军事法律

二、宋以后军法的发展

宋沿唐法统发展,制定新重要军法的是《阶级法》。 另外,还有《元丰将官敕》、《熙宁详定军马敕》、《请军班直禄令》等。 当时禁军、厢军、乡兵、蕃兵都有各自的军令、条例。 元朝的军法保存了相当多的蒙古族传统,同时吸收了前代汉族封建王朝的立法原则。 元朝法典首次设立了《军律》专集,制定了《省谕军人条画二十三款》、《晓谕军人条画十四款》等各种军事“条画”。

明、清、封建专制集权法制高度发展,其军事法制集古代大成,有重要创新。 《大明律》打破秦汉以来军事法划分为多个部门的格局,集中在《兵律》篇。 《兵律》包括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政站五个门,门下又分为几个项目,与唐律相比强调军政方面的内容,以《大明律?兵律》为涵盖军事全局的基本法。 相应地,专门的军事法规、条令条例也很多,重要的有《军卫法》、《军法定律》、《皇城守卫禁约》、《行军号令》、《垛集令》、《勾补军土令》、《根捕逃军法》、《赏例》等。

清朝的010~3010和明朝的010~3010几乎一样。 其他军事法规、条令、规例较明朝详细,如雍正年河的《大清律兵律》(《兵律》 )、乾隆年间的《钦定军规》、曾国藩亲手制定的《军令条约》、《行军简明纪律》及《训家规》等,内容包括兵役、职称制、编制

清末改革军制,军事法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洋务思想指导下,仿照西洋军法制度,先后颁布了《训营规》、《水师得胜歌》、新陆军《陆军部章程》等陆海军专门法规。 我国古代军事法制开始向近代军事法制过渡。

三、军法的重要意义

我国古代军事法制的产生、发展、发展,到封建军事法制完整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历代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的发展。 宋朝之所以开始在中央设立比较专门化的军事立法、司法机关,是为了保证枢密院、三官、帅臣相互制约的军事领导体制的贯彻落实。 科技进步、火器的出现导致了宋朝火器禁令的产生。

《北洋海军章程》之所以突破秦、汉以来将军法分为多个传统格局,把“兵律”集中起来,形成涵盖整个军事的基本法,是与明朝加强中央集权、强化六部作用、提高兵部地位的政治需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军事法也不例外,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支柱,是统治阶级维持其统治的工具。 军法正是组织和加强这一工具的手段。 我国古代军事发展史雄辩地证明,建军治军,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军事组织体制,而且需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法规及其制度。 实际上,军事领导和武装力量体制、军队组织编制、武器装备、教育训练、管理、通信联络、后勤保障制度、兵役、动员制度等都不是以法令规章的形式确立的。 军事法制是军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其他军事制度贯彻实施的必要手段。 它在军制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关系到建军治军的成败,进而关系到国家的兴衰。

四、我国古代军法的主要特点

从奴隶制的夏商西周至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时代,历代最高统治者不仅垄断了最高行政权力,而且集军事立法权、司法权于一身。 军事法制的高度集中是我国古代军事法制的一大特点。 如上所述,我国奴隶制时代的军法,主要表现形式是王命。 秦、汉以后,《律》成为军法的主要形式,而皇帝的制谕、诏谕一直是军法的重要形式,在实践过程中往往高于其他任何法律形式。 权威军令也不是皇帝最后裁定颁布天下的,没有一个不是皇权对军权的严格控制的集中体现。

“朕乃国也”

“律令出朕”

军事法制实际情况的反映。

我国古代军事法制又具有连续性、继承性的特点,融汇了以汉族为主体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传统。 例如,可以说是我国现存最古老军事法典的《简明军律》,不仅包含春秋乃至更高的军法内容,也为战国时代军事法的建设和进一步完善提供了蓝体。 从清末沈家本编辑《大明律》看,其基本内容也是《司马法》,而韩信订购的《汉律摭遗?汉军法》实际上只是对《司马法》的补充。 宋的卫禁、肆兴、底庠请律、篇名、内容基本沿袭《军法》、《可马法》至唐的《唐律》。 辽、金、元军法,除保持其民族特色外,还以唐、宋军法为渊源,同时影响着明朝军法的几个方面。 《军防令》几乎是《军防令》的翻版。

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王朝、农民起义政权(太平天国等),都实行严惩原则,军法不仅严于民法,而且强调贯彻重奖以威重罚的精神

“奖项不超时”“惩罚不违背队伍”。 因此,我国古代军法还具有严肃性、及时性的特点。

参考资料:

《大清律?兵律》

《大明律兵律》

《兵法百战经?军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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