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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的养老制度和对老人儿童妇女的特殊司法制度及民族情况
2022-04-04 13:09:27 来源: 腾讯网

西汉的政权从一肇始就是建立在尊老的孝道文化基础之上的,是恰如其分的历史评价,这也是西汉和西汉以降的中国历朝历代均尊崇“孝道”的最主要原因之一。西汉开国初期,朝廷就已对老人实行了定期发放养老粥米的制度。

刘邦当年是根据蜀汉地区之中的三老民权自治文明文化传统而建立的汉王国政权,而所谓的“三老”,就指意那些年过50岁,在地方上有威望和有生产生活经验的德高望重老人。前179年的汉文帝前元年,刚刚登基皇帝位的汉文帝诏令中的“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看,很可能在汉高祖时代,西汉王朝就已经颁布过养老法令了,汉文帝执政后,汉文帝发现各地官员发放老人的粥米,大多是陈米,所以,汉文帝指责这不是在养老而是在欺老。

由此可见,西汉开国初期,朝廷就已对老人实行了定期发放养老粥米的制度,只不过,这个制度在当时还不完善,常常会被一些地方官员打折扣。那么,汉文帝时代是怎么样去完善国家中的养老制度的呢?汉文帝时代,朝廷规定,凡是年满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政府每人每月给予米一石,即120斤,折合现今60斤粟米左右;肉二十斤,折合现今十市斤肉左右;酒五斗。折合现今7斤酒左右。对于年满九十岁以上的高龄老人,除了以上规定的奉养数额以外,还要在每年发放帛二匹,丝绵三斤。

汉文帝要求,对那些执行养老制度而不称职的官员,上级要严办。当然,朝廷也规定,如果有刑罪在身的老人,不在规定的这个养老范畴之内。汉文帝时完善的这个国家社会养老制度,一直实行到西汉末,只不过,在西汉中后期的孝廉制度普遍问世以降,官府就逐步把一些养老的责任转移到了老人的子女身上了。但是,救助孤寡老人的福利制度,西汉王朝官府一直还是实行的。

至于中国在什么时代彻底废止了西汉时的社会养老和官府救助孤寡老人的福利制度,而将养老责任全部转移到“养儿防老”的家庭孝制度上,将救助孤寡老人的官方责任推卸到家庭中,现今已不可考,但是,这应该与孝廉制度在中国的普遍实行和官府刻意推卸自己的责任,有相当关系。所以说,两汉以降的孝制度文化,已经不能与西汉时代的孝道文化同日而语!西汉时代的孝道文化主要内涵是尊老和尊重知识人才,朝廷担负有养老的社会福利责任!

但是,两汉以降,当“父为子纲”的“孝”伦理制度流行后,朝廷官方就将扶助养老的社会福利责任推卸到家庭之中的子女身上去了!因此,今人不宜不加分析地去褒奖和弘扬中国古代所谓的“孝文化”!否则,这就是在帮助官僚助纣为虐了!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的是,西汉后期的汉成帝、汉哀帝时代,大司空何武等人曾经发起过一次人均分田地的土地制度改革和人人平等的社会制度改革,此次改革规定说:“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掖庭宫人年三十以下,出嫁之。官奴婢五十以上,免为庶人。”

这样的规定,当然不是不给予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和十岁以下的小孩子分配土地,而是何武等人试图策动政府给予这两个年龄段的弱势群体者予以社会福利包养。当时的何武等人不仅仅在发动“名田土改”,他们同时还在发动取缔老年官奴和大龄宫女的不平等制度改革。非常遗憾,由于种种原因,何武发动的这次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没有被推行开来,但以上所说的八十岁以上的老人由国家官府定期补助的政策,则还是继续实行的。

特别应值得当今人们高度注意的是,汉宣帝时代,汉宣帝实行了一种特别宽恕老人、小孩子和孕妇的法律举措。根据《汉书·刑法志》介绍,这种国家执法中的特别宽恕老人、小孩子和孕妇的规定,最早产生于前141年的汉景帝后三年。汉宣帝时代,汉宣帝对此法令再加以完善,宣布八十岁以上的犯法老人不须再坐牢。西汉时代的这种人性化法律制度,是令今人感慨不已的。

汉成帝时代,对于那些即使杀了人的老者和小孩子,朝廷也做出了减刑和不服法的规定。因为,老人、小孩子、残疾人、孕妇等人由于身心的特殊原因,他们的犯罪心理行为与一般人不一样,主要针对健康成年人制定的一般法律并不适合这四种特殊人群,因此,国家对这四种人另行司法。由此可见,西汉王朝时期,中国的司法制度已经相当完善完美了。

西汉的民族情况

西汉时代,中国还没有“民族”这个概念,因此,使用近现代的“民族”理念去讨论西汉的“民族”情况,有错时空的“张冠李戴”问题。为了解决这个语言名实问题,我们必须事先廓清这个“民族”概念,否则,我们难以说明西汉所谓的“民族”情况。“民族”一词虽然早在中国南北朝的南齐时代就已产生,但自南齐以降,中国人极少使用这个“民族”词汇,一直到了1882年左右,近代人王韬才开始再次使用这个“民族”词汇。

20世纪初,梁启超利用报刊撰文而大肆传播了“民族”词汇,从此,“民族”一词始流行中国。但纵观梁启超当年使用的这个“民族”词汇,其已经与欧美的相关词汇和欧美历史进化情况有相当的关系了。这就是说,“民族”这个词汇虽为我汉语所固有,但中国近现代史上才开始大量流行的“民族”词汇和理念,则不应被看成为是中国传统语汇,而应被看成是中西方文明文化在近现代史上彼此交流碰撞之后的新汉语语汇,甚至,现代“民族”一词可被看成是新中国与前苏联文明文化交流的结果。

中国虽然早在秦汉时代就先在人类历史上产生出了“典属国”这种专门负责处理国内不同部族事务和处理朝廷外交工作的职官机构,大唐王朝甚至是当时世界上的国际交流中心地区,但是,很奇特的是,中国历史上却并未产生出“民族学”这门学问。因此,尽管明清以降,中国已经产生了大量国内外民族问题,特别是明朝万历年间中后期的四川播州(今贵州遵义地区)还发生了苗人土司杨应龙的叛乱大案,甚至,杨应龙案件还直接导致了明末和清朝时代的“改土归流”政策推行。

而杨应龙叛乱所引发的中国西南长期内战和国家财政巨大耗费,就是导致明王朝最终走向灭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但纵观明清以降,中国依然没有产生出自己本土的民族学,因此,这就造成了清末民初以降的中国人在谈论国内外民族问题时,不得已地“接轨”了西方和前苏联的民族学理论。这就犹如中国的地方病却只能使用西医西药去医治的那样,必然会导致中国的一系列“水土不服”问题。

中国历史上,“民,族”这两个单字词是常见的,但将“民、族”这两个单字词组合成“民族”的独立词汇,则最早见于《周礼·春官宗伯(墓大夫)》中的“令国民族葬”一词以及东汉以降诸多对此条目的注释。从《周礼》原文看,“民族”二字虽合成一词,但其语义结构是分散的,但后世的释词,则已是“民族”合成词汇了。比如宋朝易祓就释词说:“一国之民族葬于四郊之外,谓之邦墓之地。”

南齐时代顾欢可就就是受东汉以降诸多《周礼》注疏影响,他也独立使用了“民族”一词。顾欢,南齐吴郡人,生卒时间不详,南齐永明元年(483年)曾被南齐武帝萧赜征为南齐太学博士,他生前好儒道,晚年尤其好黄老。顾欢一生反对外来夷风侵扰中国,但他也并不排斥当时西来的佛教,而是主张佛道合一为我中国人所用,他生前曾著有《夷夏论》。《南齐书·顾欢传》史载,发生在南齐时代朝野中关于佛、道之争的故事,当时,许多人要么崇尚外夷所传来的佛教,要么崇尚中华本土的道教,他们且互相排斥和争辩不休。

顾欢的《夷夏论》问世后,一些人与顾欢争论,顾欢特意作下了这篇扬名后世的《答袁粲驳夷夏论》,他认为,中国人应保持自己本土的传统生产生活习俗和文化道统,对于利于中国政治的佛教佛理,朝廷也可持开放性的吸纳态度。“今诸华士女,民族弗革......”这段话,是顾欢对南北朝时代的许多中国人不加分析和区别真伪精粗而盲目学习外来胡俗的批评之语,所以,顾欢这里所说的“民族”,应该是指意的“中国人”的意思。

结语

西汉时代之所以会产生出如此人性化的司法制度,应得益于当时的中国养生学文化的发达!因为,中国传统养生学就是一门专门研究人的身心理的学问。尽快发掘出中国传统民族历史知识去建立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学,是当今中国的一项重大历史文化任务。由于中国是人类史上的民族发生、发展、异化历史最为古老悠久的国度,其文献和考古资料也甚为丰富多彩,因此,建立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民族学,应该不是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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