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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晚清文官惩戒制度是如何形成并完善的,特点是什么?
2022-04-04 08:07:21 来源: 腾讯网

晚清时期,文官惩戒权力仍然没有松动的迹象,延续清代前期的特性,文官惩戒权力高度集中。这也是与皇帝个人专制紧密联系起来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皇帝绝对控制惩戒立法权和官吏惩戒过程。

与清代前期以及历代帝王一样,晚清时期的皇帝依然拥有官吏惩戒立法权,所谓“法自君出”。文官惩戒律例条文都是由皇帝一人决定,光绪会典不仅辑录了皇帝的谕旨、经钦准的臣工条奏和钦裁的则例,而且,编纂官在编纂过程中对需要废除、新设、修改的内容等都必须上报皇帝“请旨定夺”。

当光绪会典编撰完成之后,还需要上报皇帝,然后由皇帝明令颁行天下。则例的条文内容同样有先前的谕旨、钦准的条奏和成案等编纂或修订之时,除一应遵循的内容仍如起其旧外,对酌定需要增删减归并的例条,则分为“增纂”、“修并”、“续纂”等等名目。

皇帝对官吏惩戒过程的掌控。清朝对文官惩戒有一套完整严密的程序,例如对文官的考核,行政处分等等,这些都需要上报皇帝,根据皇帝的指令进行处理。也就是说,要想惩戒某一个官员,必须上奏皇帝,根据皇帝的指示按步实施,这是文官惩戒制度的内在要求和不二法则。

因此,所有机构,所有有参劾资格的官员,即便作为官吏惩戒的高行政领导机关—吏、刑二部和对官吏惩戒,具有“监督”职能的都察院,即便是贵至一、二品的大学士、军机大臣、尚书、侍郎或总督、巡抚,如果要惩处一位过犯文官,首先就是要上奏皇帝,得到皇帝允许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行动。

其后的各环节、各步骤同样必须以皇帝的意志为指导,以皇帝的诏令为准绳。任何官员和机构都不得违背,如果相关官员一旦有违,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虽然如此,在晚清时期对文官惩戒的过程中,也有个别例外,没有上奏皇帝就进行惩处的案例。例如在同治年间,由于太平天国起义的爆发,对于正压太平天国起义不力的官员、进行就地正法,但应当看到虽然是就地正法,但这些律例条文也是经过皇帝钦准的。这也不过是非常时期所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

至于现实中个别执法官吏,未经奏准就对官吏实施惩处的问题。第一,此惩处本身是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第二,这样的情况只是个别案例,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因此否定清官吏惩戒制度中,皇帝对官吏惩戒的至高无上地位和严格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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