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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分享】张荣强:中国古代书写载体与户籍制度的演变(下)
2022-04-03 12:04:51 来源: 腾讯网

摘要:

中国古代户籍的书写载体经历了两次大的变革,一是战国后期以简册取代木牍,二是魏晋之际由简册变为纸质。两次变革对当时的户籍制度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尤以后者的影响最著。秦汉时期,简册书写不便,更因形体繁重,运输保管不易,户籍只能在乡制作,副本仅呈报至县。魏晋之际纸张代替简册后,户籍上移至县廷制作,造好的户籍需要上报郡、州,直至中央户部。正、副本的关系也从原来乡掌握正本,变为中央机构对户籍拥有最终审核权。古代书写载体变革带来户籍制度演变的背后,反映了统治者因应技术进步不断加强中央集权的努力。

作 者:张荣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来 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本文共计9579字数,阅读约需要16-19分钟。

三、简纸替代与中古造籍制度的演进

从公元105年东汉蔡伦改进造纸术到404年东晋桓玄下诏彻底废除公文用简,是一个相当缓慢的过程。东汉后期的造纸技术还比较落后,当时的纸张主要用于抄写典籍和私人书信。汉末三国时期,随着技术的不断改进以及统治者大力推动,纸张开始进入公文书领域。曹操建安十年(206)发布《掾属进得失令》,通过公家提供纸张的方式,鼓励僚属上书使用纸张。《三国志》卷14《魏书·刘放传》也记载了曹明帝时,中书监刘放用黄纸起草诏书的事。借助考古材料,我们对孙吴官府用纸的情况也略知一二。孙吴前期的江西南昌高荣墓中出土了两方遣册,上面记载有“书刀一枚……官纸百枚”[28],既有用于刊削简牍的书刀,也有数量较为可观的“官纸”,表明这一时期官府兼用简牍和纸张。长沙走马楼吴简中,也有“草白差调诸乡出纸(?)四百枚□”(柒·4670)的记载[29](P844)。西晋时期,史籍记载公文用纸的领域就更多了。

编造户籍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且一式几份,更有使用纸质材料的动力和紧迫性。史籍对纸质户籍有明确记载是在东晋时期,实际出现的时间应当更早。《太平御览》卷606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20](P2726下栏),学者通常根据“札”字,推测西晋的户籍还在使用简册。但问题是,纸张取代简牍后,仍经常沿用“札”的旧称 ;纸张前缀以尺寸,也是晋人常见的说法,我们很难据此判定西晋户籍的材质。事实上,与前代相比,西晋户籍著录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走马楼吴简可以看出,承汉而来的孙吴户籍类简只登载家口内容。我们已往对西晋的户籍内容缺乏了解,但新近公布的甘肃临泽简记录了西晋晚期县廷审理孙氏兄弟争讼田坞的案件,孙香在该案中诉称孙发侵吞了他城西的坞田,孙发对此断然否认,他指出:

发当与香共中分城西坞田。祖母以香年小,乍胜田,二分,以发所得田分少,割今龙田六十亩益发,坞与香中分,临稾坞各别开门。居山作坝塘,种桑榆杏ā,今皆茂盛。注列黄籍,从来卌余年。[30]

孙发、孙香的祖母当年在世时就为二人分好了家产,这些析分的田宅已经在“黄籍”上著录了40余年。这里的“黄籍”也就是《晋令》说的“诸户口黄籍”。根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晋武帝泰始三年(267)贾充等人删定《晋令》40卷,泰始四年颁行。孙氏兄弟争讼案发生在建兴元年(313)年底,上推40多年,正好是晋令刚刚颁行之后。孙发称析分田宅“注列黄籍”,表明西晋时期的户籍除家口部分外,还登录田宅等资产,而这也和我们见到的前秦建元籍第三栏内容一致[31]。西晋户籍的家口统计部分也有很大变化。秦汉时期的户籍身份只有“小”“大”之分,户籍中的家口统计比较清楚,不过“大男若干”“小男若干”“大女若干”“小女若干”四项,孙吴户籍类简只简单统计“男子若干”“女子若干”两项。但西晋太康元年(280)颁布了“老”“小”“丁”“次丁”一整套新的课役身份,从郴州苏仙桥出土晋惠帝时期的简牍看,当时的户口分类统计也是按这套身份进行的[16]。与秦汉时期相比,西晋家口分类统计更复杂,内容要多出几倍。我们注意到前秦建元二十年籍的分栏情况,该籍分为三栏:第一栏著录家庭成员,第二栏是家口的丁中分类统计,第三类登记田宅等主要资产。由此看来,前秦建元籍的分栏格式与著录内容应当沿承西晋而来。孙吴户籍类简是以里为卷,侯旭东对嘉禾六年广成乡广成里“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做过复原,推算制作该里50户的口食簿最少要用简233枚,册书展开后长2.3米左右[32]。这一长度已经达到了简册所能允许的最大限度。《晋书·职官志》记载当时一里户数在50-100户,超过了孙吴里的规模。如果西晋仍用简册编造户籍,200多枚简无论如何也容纳不下这么多的书写内容。

再考虑到下文讨论的西晋造籍制度方面的变化,我们有理由认为西晋时期的户籍已经是纸质而非简册。

东晋的记载比较清楚。《通典》卷3《食货·乡党》录有梁武帝尚书令沈约的一段上疏:

晋咸和初,苏峻作乱,版籍焚烧。此后起咸和三年以至乎宋,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而尚书上省库籍,唯有宋元嘉中以来,以为宜检之日,即事所须故也。晋代旧籍,并在下省左人曹,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既不系寻检,主者不复经怀,狗牵鼠啮,雨湿沾烂,解散于地,又无扃縢。此籍精详,实宜保惜。

南朝尚书台分上、下两省,上省为八座、丞、郎集中议事之处,下省是诸曹尚书的办公机构。梁代尚书上省保存了时间较近的宋齐户籍,下省左民曹存放着东晋成帝咸和三年(328)的纸本旧籍,更早的苏峻叛乱时被烧掉了。据《晋书·苏峻传》记载,咸和三年二月苏峻攻破建康后,“率众因风放火,台省及诸营寺署一时荡尽”。我们知道,简牍时代的户籍是不入中央保存的,苏峻在中央官署烧毁的也只能是纸质户籍。

纸质户籍代替简牍户籍,不仅是书写材料的改变,更带来了造籍制度的变化。我们目前所见最早的纸质户籍是十六国时期之物,共有三件:收藏在英国图书馆的S.113《西凉建初十二年(416)正月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籍》,写在德藏吐鲁番文书Ch.6001残片背面的《北凉承阳二年(426)十一月籍》,以及2007年公布的吐鲁番文书2006TSYIM4:5(1-2)《前秦建元二十年(384)三月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籍》。接下来,我们利用这几件纸质户籍对照近年陆续公布的秦汉尤其是走马楼孙吴户籍类简,探讨书写材料变革前后,中古时期造籍制度发生的重要变化。

我们注意到,前引《前秦建元籍》户主籍贯写作:

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

《西凉建初籍》中,户主籍贯是“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这种一一注明郡、县、乡、里的做法,与战国时期的户版、秦汉乃至三国时期的户籍类简明显不同。湖南里耶出土的秦代户版中,户主的籍贯写作“南阳”里。湖南长沙市东牌楼所出东汉灵帝(168-189)时期的几枚户籍类残简,籍贯已知的是“益成里”[33](P107-108)。走马楼出土的上万枚孙吴户籍类简中,户主籍贯注明的也仅是“富贵里”“刘里”“常迁里”等,无一注出郡、县、乡之名。这种户主籍贯仅标出里名的做法,是由当时书写载体及其相应的造籍制度决定的。有关秦汉时期的造籍制度,前引《二年律令·户律》云:“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户籍副臧(藏)其廷……民宅园户籍、年紬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秦汉时代的户籍在乡案比编造,一式两份,正本留乡,副本呈县,没有提到县级之上如郡、州等行政机构掌握户籍。是否有可能县司接受各乡呈报的户籍后,再汇总起来攒造县户籍,上呈郡,郡、州也如法制作,最后上至中央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知道,唐代的户籍是县赴州依式勘造,“总写三通……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34](卷四八六《邦计部·户籍》P5811上栏),是由制作单位一式三份同时编制再分别呈送的。汉代虽然在乡编造,但也只能是几份同时完成。那种依次攒造的猜测,在纸质时代尚不可能,遑论简牍时代。秦汉时期以乡为主体编造户籍以及户籍最高保存在县、县以上机构不掌握户籍的事实,固然可以说是中央控制力较弱的体现,但这种现象的形成,和简牍书写不便以及体积笨重、运输困难有直接关系。

秦汉乃至三国时期既然是乡造籍,造籍对象都是一乡之人,若仅考虑到户籍保存在乡这一点,民户的籍贯确实标明所在里名就可以了。问题是除乡之外,户籍副本还要上呈县司,民户的籍贯固然无需标注县名,但为什么也不注明乡呢?如果从正副本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就比较简单了:战国时期户版保存在乡,自然不需要注乡;到了秦汉时期,户籍虽说要上呈县,但户籍编造是在乡进行,正本也是由乡保管。县户籍作为副本系据正本誊抄复制而成,自然也就不注乡了。

孙吴时期的造籍制度或许处于变革之中。上引《二年律令·户律》谓秦汉户籍在乡正式编造。不过,户籍中登记的资料照例是由里呈报上去的,里耶秦简中就有民众向里正申报年龄的记载 ,睡虎地《秦律杂抄·傅律》则规定对里正“匿敖童”“占癃不审”的行为,给予“赎耐”的处罚。孙吴简中有大量户籍类文书,这些都是临湘县(侯国)的官府档案。我们可以见到诸如“广 成里谨列领任吏民人名年纪口食为簿”(贰·1797)“广成乡谨列嘉禾六年吏民人名年纪口食为簿”(贰·1798)[35](P754)“春平里魁 唐升谨列所主黄簿 □户数口食人名簿”(陆·1498)[36](P761)“中 乡 谨 列嘉禾五年所 领吏民人名年纪为簿”(柒·575)”[29](P744)等标题简,说明这时的造籍程序是,先由里攒造户籍草稿,再经乡汇总后呈交县。那么,这一时期正式造籍的机构是否发生变化了呢?侯旭东复原过广成乡下辖广成里、弦里的人名年纪口食簿,指出这两份口食簿无论简册形制还是著录内容、书写格式上都存在许多差异[37],这就意味着当时的乡不再具有统一编造户籍的职能 ,县廷在造籍中的地位和作用变得更重要起来。我们不知道这是临湘县一地的情况,还是整个孙吴境内都是如此。不过,就孙吴简所见,当时的户籍仍是保存在乡、县两级机构。王素命名为“劝农掾番琬白为吏陈晶举番倚为私学事”的一件文书,涉及到当时乡里保存户籍的事:

(1)东乡劝农掾番琬叩头死罪白:被曹敕,发遣吏陈晶所举私学番

(2)倚诣廷言。案文书:倚一名文。文父广奏辞:“本乡正户民,不为遗脱。”辄

(3)操黄簿审实,不应为私学。乞曹列言府。琬诚惶诚恐,叩头死罪

(4)死罪。 诣功曹

(5) 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38]

吴简中有多处“举私学”的例子,这一时期的私学主要是从逃户中产生。东乡劝农掾查阅乡里的户籍后,证实番倚是辖下正式编户,不应充任私学。《释名》“簿,籍也”,这里提到的“黄簿”,也就是东晋南朝常说的“黄籍”。

户籍以纸张作为书写材料后,造籍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有迹象表明,西晋时期的户籍不再由乡而是归县编造。《晋书》卷44《华廙传》记载传主被牵连进袁毅贪污案:

初,表有赐客在鬲,使廙因县令袁毅录名,三客各代以奴。及毅以货赇致罪,狱辞迷谬,不复显以奴代客,直言送三奴与廙。

唐长孺指出,西晋立国初期仍在继续实行曹魏的租牛客户制[39](P40注1)。这项旨在赏赐豪强大族田客的制度,本身也有限制他们占有客户数量的目的。华表为了躲避这一限制,指使华廙请托鬲县县令袁毅,让袁毅在编造户籍时,把华表鬲县的佃客写成华表的奴隶。“录名”与史籍中的“属名”“私相置名”一样,这里的“名”都是指“名数”亦即户籍,“录名”也就是著入户籍的意思。《晋书·王尼传》也提到胡毋辅之、王澄等名士曾想方设法解免王尼兵籍:

胡毋辅之与琅邪王澄、北地傅畅、中山刘舆、颍川荀邃、河东裴遐迭属河南功曹甄述及洛阳令曹摅请解之。摅等以制旨所及,不敢。

曹摅在齐王冏执政之前,两度出任洛阳令。胡毋辅之等人一再请求曹摅,自然是因为曹摅身为县令可以在编造户籍时,趁机剔除王尼的兵户身份。为什么同时求助于河南郡功曹甄述呢?我们知道,功曹为郡国纲纪,职尊位重,郡相常常委以郡务。他们请托甄述,无非是为了改变郡国留存的户籍记录。从胡毋辅之等人迭属曹摅、甄述的事例看,西晋的户籍应该只保存在郡、县两级机构。如果郡之上也掌握户籍,仅改变洛阳县、河南郡的户籍记录是不够的。《晋令》谓“郡国诸户口黄籍”,特别标出“郡国”的意义也恐在此。

前引《通典》所载沈约上疏表明,至少东晋咸和三年以后尚书省已经掌握地方户籍,中央保存的户籍当然是地方基层机构编造好后一级级呈报上去的。《南齐书》卷34《虞玩之传》谈到南朝户籍猥滥的原因时说:

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条取人,孝建元年书籍,众巧之所始也。元嘉中,故光禄大夫傅隆,年出七十,犹手自书籍,躬加隐校……古之共治天下,唯良二千石,今欲求治取正,其在勤明令长。凡受籍,县不加检合,但封送州,州检得实,方却归县。吏贪其赂,民肆其奸,奸弥深而却弥多,赂愈厚而答愈缓。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扬州等九郡四号黄籍,共却七万一千余户……愚谓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为正。民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书籍,宜更立明科,一听首悔,迷而不反,依制必戮。使官长审自检校,必令明洗,然后上州,永以为正。若有虚昧,州县同咎。

唐长孺详细探讨过当时户籍假冒弄巧的问题[39](《南朝寒人的兴起》)。值得注意的是,虞玩之将户籍造假主要归结为地方尤其是县司检校不力,“凡受籍,县不加检合,但封送州,州检得实,方却归县”,这里提到了攒造户籍的整个过程,意思是乡里先编造户籍草稿,经县、州审核查实后,再返回来由县正式造籍 。所以虞玩之强调今后造籍,“使官长审知检校,必令明洗,然后上州”,县令长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亲自负责造籍事宜。虞玩之上疏中也提到了州在造籍中的作用,县里编定户籍前,要呈州审察,“若有虚昧,州县同咎”。这里之所以提州不提郡,在于相对于只是地方行政机构的郡,南朝的州具有监察之责。我们在《南齐书·王僧虔传》中也可以见到州检籍的实例。晋武帝时期的《晋令》说“郡国诸户口黄籍”,虞玩之上疏称“扬州等九郡四号黄籍”,再联系东晋尚书省保存户籍的事,东晋南朝的户籍至少要一式四份,县、郡、州、中央各留一份。

北朝记载户籍的史料很少。学界对西魏大统十三年(547)文书的性质究竟是户籍还是计帐争论至今,根据山本达郎、仁井田升以及池田温的介绍,该文书每张纸接缝的地方均盖有县印;就文书中登载的民户户等以及每户应纳赋税额看,这些内容也应该是由县令注定的。据此可以判定,大统十三年文书是县级机构编制之物。《隋书·礼仪志》记载,北齐度支省中左户(民)曹负责天下计帐、户籍,当时宫中藏有一枚刻着“督摄万机”四个字的木印,专门用来盖在户籍的骑缝处,“用则左户郎中、度支尚书奏取,印讫输内”[40](卷一一《礼仪志》P239)。看来,北朝户籍制度与东晋南朝一样,也是由县负责编造,再逐一上呈并保存在郡、州直至中央政府。

简牍时代,以户籍为代表的各种基础帐簿仅上呈县廷,中央掌握的有关国计民生的各种数据主要依靠上计得来。地方为了应对考课,“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19](卷七二《贡禹传》P3077),中央明知当时上报的数据造假严重,但苦于无基础帐簿可供稽核,皇帝也只能无奈发出“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19](卷八《宣帝纪》P278)的感叹。东海尹湾汉简《集簿》记载的户口数字严重失实,就是显证[41]。随着纸张取代简册成为户籍的书写载体,造籍制度发生变化,中央掌握了最具基础台帐功能的户籍后,可以更深入掌握地方的情况,发现问题也可以随时查核,纵使地方官员不断生出新的欺骗花样,但再无法像已往那样肆无忌惮了。

随着简纸更替带来户籍编造方式上的变化,保存户籍正、副本的机构也出现了翻转。官府编造户籍时,正本和副本同时制作,内容也完全相同,但两者的法律效力显然不同。正本是原件,副本作为抄件必须服从于正本,并且随着户籍正本内容的变更随时做出调整。在简册时期,乡掌握的是户籍正本,这就确立了户籍的决定权在乡。理论上讲,县司主要是根据保管的户籍副本对辖乡各项经办事务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户籍数据不实的问题,也需交由乡吏进行整改。所以前引《二年律令》规定,改动县里户籍副本时,乡啬夫必须到场。也正由于各种帐簿的正本放在乡,县里的副本仅作留存并备核查,官府需要调查民众的相关信息时,照例是由乡司而非县廷提供。东晋南朝户籍的正本放在什么机构呢?上引《虞玩之传》提到刘宋元嘉年间傅隆曾在中央负责检籍工作,齐高帝在中央专门设立了检籍官,此后虽历经唐庽之大规模的反却籍暴动,南朝检籍工作一直没有停止。显然,这一时期虽是县编造户籍,但户籍的最终审核权是在中央。换言之,中央掌握的才是户籍正本。唐代的情况比较明显,宋家钰根据日本养老令复原的唐《户令》:

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里正收所部手实,具注家口、年纪、田地。若全户不在乡者,即依旧籍转写,并显不在所由。收讫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乡、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讫。并装潢,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其籍至省,并即先纳后勘。若有增减隐没不同,随状下推,州县承错失,即于省籍具注事由,州县亦注账籍。[42](P46-47)

唐代实行州县两级制,编造户籍时一式三本,州、县各留一本,另一本送交尚书省 。尚书户部接收户籍后首先进行勘检,一旦发现年龄增减、人口隐没等问题,就要逐一调查核实,最后将纠正的情况注明在中央户籍上,并下令州县户籍随之做出调整。在朝廷眼中,地方编造的户籍没有经过户部覆核前不过是个草本,户籍的最终审核权被牢牢控制在中央手中。

与前代相比,因为东晋南朝的户籍正本最终要上报至中央政府,原来那种籍贯只注明里的做法显然已不合要求。为了准确判定民户的身份,户主的籍贯必须写明其所在的州、郡、县乃至乡、里。明乎此,我们就可以理解《前秦建元籍》《西凉建初籍》中籍贯的写法了。唐代对造籍的监控进一步加强,根据开元十八年(730)十一月敕文,县司在收到辖乡呈报的手实、计帐后,要携带这些造籍材料赴州造籍,州、县各留一份,送交户部一份。但唐代户籍采取了更简便的方式,“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43](P1559),只在纸张接缝处注明民户所属的州、县、乡甚至里名,所以正文中每户的籍贯就省略不记了。五代宋之后,书籍的装帧形式发生变化,户籍也由原来的卷轴装改为册页装,为了防止纸页散落,标注每户籍贯的必要性再次凸显出来。不过这一时期的籍贯非像秦汉那样标于户主姓名之前,而是注在它的后面了。

由于传世记载的缺乏和出土资料的零散,我们只能从书写载体的角度,对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演变做一个粗浅勾勒。大体说来,中国古代户籍的书写载体经过两次大的变化,一是战国后期以简册代替木牍,二是魏晋之际以纸质代替简册,这两次变化在不同程度上为古代户籍编制、管控权的上移创造了条件。简纸转换尤其是古代户籍管理权限上移的关键环节。不是说,简纸变革必然会带来户籍管理权限的上移,但户籍管理权限的上移必定以简纸变革为前提。秦汉时期,由于简册书写不便,更因形体繁重,运输保管不易,以致户籍只能在乡制作,副本仅呈报至县。魏晋之际纸张代替简册后,户籍上移至县廷制作,造好的户籍需要上报郡、州,直至中央户部。正、副本关系也从原来乡掌握正本,变为中央机构对户籍拥有最终审核权。这一系列户籍制度变化的背后,反映的是统治集团因应技术进步,强化中央集权所做的不懈努力。不唯户籍,秦汉时期乡级机构编造并掌握了一系列基础帐簿,因此就具有了征发赋役、管控民众的基本行政职能。魏晋之际纸简更替后,这些基础帐簿的编造权逐渐收归到县,帝国的基层统治重心亦随之由乡司上移县廷,中国古代基层统治方式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并由此架构了此后1500多年的基本格局。

(本文草成于2015年10月,成稿后承蒙邢义田、马怡、牟发松、孙继民等先生提出宝贵意见,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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