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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文官考课制度对后世的政治制度的影响
2022-03-19 05:44:09 来源: 腾讯网

唐代文官考课制度来源于前人的考课经验,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完善,设立了专门的考课机构,并将官员分为流内官,流外官不同类别的官员分别进行考核,唐代形成的“循资格”、考满守选等制度对后代均产生过长远的影响。

一、文官考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期(宋元时期)

受到影响最深的朝代就是宋代,根据史料记载,宋代在考课各级官员时,基本是实行“三等考第”之制。主要是因为自唐代后期以来,在正常考课中文官们基本都是获得“中上”的考第,很少有获得“上考”以及“下考”的官员,这样再去区分复杂的考课等级已经缺乏实际意义,还会降低工作效率,增加工作的难度。由于得到中考的官员占了绝大多数,为便于排序比较,就分为上、中、下三等,并在原有的“上”、“下”考以外另加“优”、“劣”二等,特行升黜。

宋代在借鉴唐代文官考核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对官员的考核制度,宋代的“磨勘”制度,在很多地方借鉴和承袭了唐代文官考课制度。其中涉及到考课制度的内容特指对官员的迁转,其本意是勘验或审核。在史料中有所记载“凡内外官计在官之日,满一岁为一考,三考为一任”,意思就是无论内官还是外官从做官之日起算起,每一年一次考核,三年任期满后,中央政府会对其执政期间的政绩进行审核,其结果将作为其黜陟奖惩的依据。

磨勘制度与开元年间的循资格制度的规定有着很大的相似程度。此外,宋代同样非常重视对各州县官员的考核,通常都是根据户口增减的情况来确定各官员的考第,也就是说宋代地方州县官员能否升迁取决于任职期间在其管辖范围内人口是否获得了增长。据《宋史》第一百六十卷《选举六》载:“初著令,州县户口准见户十分增一,刺史、县令进考,若耗一分,降考一等。”这与唐代考课制度中的规定十分相似,更加说明了宋代文官考课制度发源于唐代文官考课制度。

元代文官的考核受唐代文官考课制度的影响也很深远,元代由吏部掌管文官的考课。采用“五事三等考课升殿法”进行考核。其中“五事”是指户口增、赋役平、盗贼息、诉讼减、田野阔,而“三等”则代表了考课的标准和等级。按照“五事三等”的标准,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官员完全具备“五事”者为上选,具备其中任意“三事”者则为中选,若所考官员“五事”皆不备,则罢黜其职务。

中央政府为确保最终考课结果的准确,责令御史台必须严肃对待考课结果的真实性。由于元朝“官”、“吏”并用,这里借鉴了唐代流内官流外官的分类方法,因而考核也分职官、吏官两种。同时,元代文官考课制度亦在唐代文官考课制度的基础上也规定了考满制度,其考核主要采取计年法,在中央政府中任职的官吏,其任职年限要依据任职职务而定。内任官的任职年限以三十个月为满,而外任官则以三年为满,钱谷典守以两年为满,而理考通以三十个月为则,考满升迁。这种将官员考核和官员职位升降相联系的制度,亦源于唐代考课制度。

二、集大成期的文官考课制度(明清时期)

明朝对官吏的考核分为考满和考察两部分,“三年给由,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满”在这里是时间的概念,考满是针对明代所有官吏在任职期间所取得的成就而言的,官吏考满之日,考核部门会根据其在职期间的表现,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会给出相应的奖惩方式,称职者升官,平常者保持原官位不变,不称职者降官或是罢免。

明代的考满制度针对不同地区将其分为京官考满和外官考满。明代文官考课制度借鉴了唐代文官考课制度中对官员分类考核的方法,各部门长官负责京官六部五品以下的考核;皇帝对一些比较重要的官员进行考核,包括“京官四品以上,近侍官、御史、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和盐运司五品以上的官员;明代的吏部对其他入流官和杂职官在经过九年考满后对其进行考核。”

对于地方官的考满,明代中央政府明文规定,按察使、布政使协同主理正官的考满;正官负责卫所首领官、副官及府属官等官员的考核;而对于县副官及所属官员的考满,程序相对繁琐,需先由正官对其进行考核,再经按察使、布政使考核,最终结果是否具有真实性,还需考功司进行再次的核查。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明朝地方官员最终的评定结果取决于中央政府,这与唐代的考课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明代的考察则是针对明代所有任职官员而言,旨在及时发现吏治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

据史料记载,考察最初开始的时间公元一千三百六十八年,正值洪武年间,自此以后考察成为明代考核官员的常规工作之一。它主要分京察和外察两种。京察是针对京官的考察,每六年举行一次,一般情况下,对因京察而被罢职的官员,如能在日后及时悔悟,并做出好的政绩来,中央政府还可恢复其官职。外察是对地方官的考察,明朝实行的主要是“大计”制度。

其制度的本质是要求地方州县每月均需向府衙汇报其所做政绩,府衙则是以年为单位向更高一级的布政司汇总上报,再交由按察使司、督抚进行再次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后上呈吏部,每三年吏部还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这样的考核制度考察更加详尽,涉及人员也变得更加广泛。清朝对文官的考核制度继承了唐朝在内的优良传统,又沿袭了明朝的考满和考察制度,最终加以修缮。清代对文官的考核是由各部门的长官进行的,各部门长官从多方面对考核对象进行评定,最终决定其去留。一年一考,三考为满,考满为算。

清代的文官考核标准分为“京察”、“大计”,与明代的考核标准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京察”需要每六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主要为“四格六法”,主要针对在京中任职的官员。“大计”则是每三年进行一次,法律标准主要为“二等六法”,这套标准规定是针对地方文官所设立的考核法规。“二等”即“卓异”与“供职”,“卓异”是指如果你在执政期间的政绩强于别人,则将会升迁,而“供职”是指官员在位期间,如无政绩作为,则无升迁奖励。

对于政绩劣者,将按“六法”相应规定给予惩罚。清代在考核文官上有别于别的朝代的地方,就是吏部仅负责办理一些手续,实际上考察大权分散于各级长官手中。清朝在借鉴前朝的考核制度的同时有了自己的创新,其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规定各考核等第占官员总数的比例,如第一等的官员只能占到京官七分之一的数量。此外清代也借鉴了唐代的申诉制度,如对考核结果不满可以进行申诉,经查明如果其所说属实,会对其考核结果进行纠正。

三、总结

笔者认为,唐以后的各朝各代统治者基本都是在借鉴唐代文官考核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文官考核制度,可以说唐代文官考课制度对于后代专制历史时期的文官考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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